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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法律制度

企业破产法律制度

第八章

破产申请受理 🔥🔥

事项时限
📬 裁定送达债务人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
👤 指定管理人裁定受理时同时指定
📰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 🔥
🧠 口诀:五日内送债务人,同时指定管理人;二十五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

个别清偿 🔥🔥🔥

危机期间(6个月内)

事项规则
时间受理前6个月内 🔥
前提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
行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
后果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
🧠 口诀:破产前六个月,不能清债还个别还,管理人照样撤销

🔥 例外(不可撤销)

情形是否可撤销
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
经诉讼/仲裁/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(正常走法律程序)
❌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🔥 可以撤销
🧠 口诀:打官司赢了执行回来的钱不能撤;但要是串通演戏坑别人,照样撤

诉讼时效 🔥🔥

情形规则
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行使到期债权导致该债权在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 🔥
后果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✅
⚠️ 必须是受理前1年内过时效的才行 ❗
🧠 口诀:债务人放债过期,破产受理重新算;但只限受理前一年内过期的

撤销权 🔥🔥🔥

追回财产的分配 🔥

时间段追回财产的分配方式
⏰ 清算终结后2年内追回的对全体债权人追加分配
⏰ 清算终结后2年后追回的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
🧠 口诀:两年内追回大家分,两年后追回谁追到归谁😄

受理前1年内可撤销的行为

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以下5种行为:

序号行为债权人能否行使?
1放弃债权可以
2无偿转让财产可以
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可以
4🔥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能
5🔥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不能

🔥 债权人撤销权(管理人未行使时)

事项规则
前提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
债权人可撤销的仅限前3种:放弃债权/无偿转让/不合理交易 ✅
债权人不能撤销的后2种:后补担保/提前清偿 ❌
追回财产归属归入债务人财产(不是归债权人)✅
🧠 口诀:管理人能撤五种,债权人只能撤前三;后补担保和提前还,债权人管不了

⚠️ 提前清偿的例外 🔥🔥

情形能否撤销
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,但该债务在受理前已经到期不能撤销(到期本就该还)
但如果清偿发生在受理前6个月内+当时已有破产原因可以撤销(按个别清偿处理)
💡 逻辑:提前还了但后来自然到期了→不算"提前"了;但如果在快破产时还的(6个月内)→偏袒个别债权人→照样撤🔥
🧠 口诀:提前还的债到期了就不能撤,但在快破产那六个月还的例外
上述5种行为,无论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,管理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🔥🔥
💡 即:不能以"我不知道他要破产了"为由对抗撤销——只看行为,不看主观😄

🔥 撤销后的处理(不合理价格交易)

事项规则
撤销交易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的价款
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→ ✅ 法院支持
🧠 口诀:不合理交易被撤了,价款退回当共益债务,优先还 😄
🧠 口诀:一年内五行为,善意恶意都能撤

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取回权 🔥🔥

买受人破产 + 解除合同 ✅

事项规则
合同被解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
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→应予支持
💡 这个简单,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→共益债务优先还😄

买受人破产 + 继续履行合同 🔥🔥

事项规则
🔥视为到期买受人破产→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
出卖人可取回条件买受人管理人:①未及时付款/履行义务 ②出卖/出质标的物 ③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
例外不能取回①买受人已付≥75%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
🧠 口诀:买受人破产未到期也当到期,管理人违规出卖人可取回;付了七五成以上或善意取得就不行

出卖人破产 + 继续履行合同

情形规则
买受人未依约付款或不当处分出卖人管理人可主张取回
但例外:不能取回
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≥75% 🔥❌ 不能取回
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❌ 不能取回
🧠 口诀:没付款可以取回,但付了七五成以上就不能;善意取得也不行

出卖人破产 + 解除合同 🔥🔥

事项规则
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 → 应予支持
买受人抗辩"我又没违约"不予支持 🔥

🔥 解除后的价款处理

买受人情况已支付价款性质
无违约(正常合同)共益债务清偿(优先)🔥
违反合同约定普通破产债权清偿(排队)
💡 关键区别:继续履行时→取回要看买受人有没有违约;解除合同→不管你错没错,管理人就是要解约取回😄
🧠 口诀:解约了没违约→共益债务优先还;违约了→降级当普通债主排队
情形规则
买受人未依约付款或不当处分出卖人管理人可主张取回
但例外:不能取回
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≥75% 🔥❌ 不能取回
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❌ 不能取回
🧠 口诀:没付款可以取回,但付了七五成以上就不能;善意取得也不行

在途标的物取回权 🔥🔥

情形管理人是否准许
✅ 货物未到达前已主张取回货物到达后出卖人再次主张→应予准许
❌ 货物到达后才主张取回不应准许
🧠 口诀:货到前说了要取回→到货后也能取回;货到了才说→晚了😄

债务人财产 🔥🔥

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🔥🔥

事项规则
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
管理人权力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✅
🔥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即使认缴期没到也得交 ❗

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🔥🔥

重整计划 🔥🔥

#### 制定

事项规则
原则谁管理谁制定
提交期限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草案
延期有正当理由→可延期3个月 🔥(最长共9个月)
🧠 口诀:谁管谁制定,六月交草案,可延三个月

#### 分组表决 🔥🔥🔥

4组强制分组:

组别内容
①🔒有担保债权
②👷职工劳动债权
③🏛️税款
④📋普通债权
法院必要时可在普通债权组中增设小额债权组

每组表决要求:

要素要求
👥 人数过半数
💰 债权额≥2/3 🔥

#### 出资人组(特殊规则)🔥🔥🔥

事项规则
适用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
表决通过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≥2/3 通过 ✅
⚠️ 人数不算同意者人数不是考虑因素 ❗(只看表决权比例)
📌 案例分析题高频考点 🔥🔥🔥
出资人组不需要满足"人数过半"的要求,只需表决权≥2/3通过即可!
这是出资人组跟其他四组最大的区别——其他组都是人数过半+债权额三二,出资人组只看比例不看人数
🧠 口诀:出资人组只认钱不认人——表决权够2/3就过,不管同意的人多不多
第十三单元

重整期间 🔥🔥

项目范围
包括受理日表决通过+法院批准日
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
⚠️ 重整期间≠执行期间!执行期间已经进入履行阶段,跟重整期间的法律效果不同 🔥

重整申请主体

申请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
🏢 债务人
👤 一般债权人
🏛️ 税务机关/社保
👷 职工
还可以申请重整: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/10以上的出资人(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)🔥

重整计划的执行 🔥🔥

投资人违约 🔥

事项规则
投资人未按协议/计划履行义务管理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→✅ 应予支持

重整失败 → 转入破产清算 🔥🔥

条件后果
①债务人不能按计划清偿
②债权人会议对计划变更未通过/不能形成决议→ 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→终止执行重整计划+宣告破产 💥
🧠 口诀:投资人违约要赔偿;重整失败转清算 😱

子公司破产重整 🔥🔥

情形后果
重要子公司重整导致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/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法院对其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
子公司重整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当核查
💡 逻辑: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重整变相逃避监管

🔥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清偿债务 🔥🔥

✅ 可以清偿的条件(同时满足):

条件要求
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
②子公司类型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

❌ 禁止清偿的情形:

情形原因
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包含控股股东/实控人/关联方不得清偿(防止利益输送)
💡 举例: 上市公司A持股B公司60%(控股),B其他40%股东是A的实控人张三
A帮B还债→40%的钱被张三间接拿走→变相利益输送
但如果B是A的全资子公司(100%持股)→没有其他股东→✅ 可以(但需债权人会议同意)
🧠 口诀:帮子公司还债要债权人同意,但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话绝对不行

破产财产分配 🔥🔥

情形规则
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不领取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
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✅ 法院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
🧠 口诀:两个月不领算放弃,两年不领分给别人

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🔥🔥🔥

法定顺序

顺序项目说明
🔒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物优先受偿 ✅
💰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诉讼费/管理人报酬/共益债务等
👷 职工劳动债权工资/社保/补偿金等
🏛️ 社保费和税款欠缴的社保和税款
📋 无担保普通债权最后的,按比例分配
🧠 口诀:有担保→破产费用→职工→税款→普通债权

🔥 未明确规定时的原则

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,按以下原则确定:

原则优先>劣后
人身损害赔偿 💔>财产性债权 💰
私法债权(民事)👤>公法债权(行政/刑事)🏛️
补偿性债权 🔧>惩罚性债权 ⚠️(罚款、罚金等)
🧠 口诀:人身>财产,私法>公法,补偿>惩罚

💰 剩余财产的惩罚性债权顺序

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,按以下顺序分配:

顺序项目
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⚖️
行政罚款 🏛️
刑事罚金 ⛓️
🧠 口诀:民→行→刑(民事赔偿金→行政罚款→刑事罚金)😄
🔒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物优先受偿 ✅
💰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诉讼费/管理人报酬/共益债务等
👷 职工劳动债权工资/社保/补偿金等
🏛️ 社保费和税款欠缴的社保和税款
📋 无担保普通债权最后的,按比例分配
🧠 口诀:有担保→破产费用→职工→税款→普通债权
注意:①的担保物价值是单独算的,不参与②-⑤的财产分配;②-⑤是拿无担保财产来分😄

🔥 住房公积金的清偿顺序

项目清偿性质
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✅(第三顺位)
❌ 不是社保费/税款一起(第四顺位)
住房公积金优先于社保费和税款,跟职工工资一个级别!
🧠 口诀:住房公积金当工资算,别放社保里

🏦 商业银行破产特殊规定 🔥

顺序项目
清算费用
职工工资+劳动保险费
③🔥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(优先于其他债权)
其他普通债权
⚠️ 排在个人储蓄存款之前的只有3项清算费用 + 职工工资 + 劳动保险费
💡 个人存款优先于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,这是对储户的特殊保护 🛡️
🧠 口诀:银行破产储户优先——清算费工资劳保之后,个人存款先拿

债权人委员会 🔥🔥

事项规则
人数≤9人 🔥
职工代表至少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✅
设立需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
🧠 口诀:债委会不超九个人,其中一名是职工,法院书面认可才行

债权人会议 🔥🔥

决议方式 🔥🔥🔥

#### 和解协议

要素要求
👥 人数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
💰 债权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≥2/3 🔥
🧠 口诀:和解协议人数过半,无担保债权三二

#### 重整计划

要素要求
👥 人数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
💰 债权额全部债权总额≥2/3 🔥🔥
🧠 口诀:重整人数也过半,但债权额算的是全部债权

#### 其他决议 🔥

要素要求
👥 人数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
💰 债权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>1/2 🔥
🧠 口诀:其他决议二分之一加二分之一

🔥🔥🔥 表决要求总对比

决议类型人数要求债权额要求债权额分母有担保债权人有表决权吗?
🤝 和解协议过半数≥2/3无担保债权
💰 分配方案过半数>1/2无担保债权
🔄 重整计划过半数≥2/3全部债权
📋 其他决议过半数>1/2无担保债权

💡 逻辑解释

谁有表决权,分母就算谁:
  • 和解协议/分配方案/其他决议 → 有担保债权人不能投票 → 分母不算他们的债权
  • 重整计划 → 有担保债权人能投票 → 分母算上他们的全部债权
  • >

    🧠 口诀:谁能投票算谁的债,重整有担保能投票所以看全部,其他不能投票所以只看无担保
    对比项和解协议重整计划
    人数过半数过半数
    债权额无担保债权≥2/3 🔥全部债权≥2/3 🔥
    有担保债权人是否影响分母不纳入纳入
    ⚠️ 考试坑:和解协议的债权额分母是无担保债权,重整计划是全部债权,别搞混了!😱

    人民法院裁定 🔥🔥

    方案类型触发条件不服怎么办复议资格
    📋 管理方案/变价方案一次未通过→法院裁定 ✅收到通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任何债权人/债务人 ✅
    📋 分配方案两次表决未通过→法院裁定 🔥收到通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无担保债权≥1/2的债权人
    ⚠️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❗
    🔥 注意坑: "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/2" ≠ "全部债权总额1/2" ❗ 分母是无担保债权,不是全部债权
    🧠 口诀:管理变价一次不过法院裁;分配两次不过法院裁;十五天内可复议,分配方案复议门槛高
    事项规则
    召集人人民法院
    召开时间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🔥
    🧠 口诀: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召,申报期满十五天内开

    临时会议 🔥🔥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:

    序号提议主体
  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
    2管理人提议
    3债权人委员会提议
    4🔥占债权总额≥1/4的债权人提议
    🧠 口诀:法院管理人和债委会,外加四分之一债权人😄

    会议主席 🔥

    事项规则
    产生方式人民法院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✅🔥
    🧠 口诀:主席不是选的,是法院从有投票权的债权人里指定的

    职工工资 🔥🔥

   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:

    工资性收入部分债权性质
    ✅ ≤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的部分拖欠职工工资(优先清偿)🔥
    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
    🧠 口诀:平均工资以内优先拿,超出的部分当普通债主
    事项规则
    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
    管理人权力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✅
    🔥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即使认缴期没到也得交 ❗
    🧠 口诀:破产了,没缴完的出资不管到没到期限,管理人全都要回来

    管理人 🔥🔥

    报酬 🔥

    事项规则
    确定机关人民法院确定 ✅
    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
    💰 报酬性质纯报酬(不含执行职务费用和聘用人员费用)🔥
    📊 计算基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
    ❌ 担保物不计入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算基础
    ✅ 管理担保物有报酬管理人对担保物付出合理劳动→可向担保权人收取报酬

    ⚠️ 注意

    担保物依然属于破产财产 ✅,只是计算管理人报酬时剔除担保物价值 ❌
    🧠 口诀:报酬按清偿总额分段算,担保物价值剔除不计;管理担保物另外收费找担保权人

    利害关系 → 不得担任 🔥

    以下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,不得担任管理人:

    序号情形时间要求
    1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受理前3年内 🔥
    2🔥是/曾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理前3年内
    3曾担任债务人、债权人的财务顾问、法律顾问3年内
    ⚠️ 注意:②的"债务人或债权人"两者都包含,不是只有债务人 ❗
    🧠 口诀:三年中介三年股东三年顾问,有利害就别当管理人

    破产债权 🔥🔥

    债务人+保证人均破产 🔥🔥

    事项规则
    债权申报债权人可向债务人+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
    一方清偿后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🔥
    ❌总限额债权人受偿总额≤债权总额
    保证人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
    ⚠️适用范围仅限连带责任保证人 🔥(一般保证人不适用)

    💡 为什么不作调整?

    破产清偿通常是按比例分配,不是全额还清。比如债权100万,债务人破产清偿了30万(30%),还有70万没拿到。如果调减对保证人的债权额为70万,但保证人可能也只清偿30%即21万,最终债权人只拿到51万。
    不做调整的话,债权人仍以保证人处的100万债权参与分配,保证人同样清偿30%即30万,加上债务人处的30万 = 60万,更接近债权人应得的全额定损。
    🧠 口诀:两边都报全额,一方还了不减另一方;总额不超就行,保证人还完不再追偿

    🔥 对比:仅保证人破产(债务人未破产)

    情形保证人履行后能否追偿?
    🏛️ 债务人+保证人均破产不再享有求偿权
    🏢 仅保证人破产(债务人正常)可向主债务人/其他债务人求偿
    💡 逻辑:债务人没破产→保证人还了钱可以找债务人追(正常担保追偿);债务人也破产了→还了也追不回来(债务人已死),法律直接免了保证人的求偿权,省事😄

    债权申报期限

    事项规则
    起算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
    最短≥30日 🔥
    最长≤3个月
    🧠 口诀:公告之日起算,最少30天,最多3个月

    债权确认诉讼 🔥

    事项规则
    前提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
    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
    起诉期限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 🔥
    ⚠️ 超期仍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❗(15日非诉讼时效)
    🧠 口诀:有异议说明理由,核查结束十五天内去起诉;超了期也还能告

    破产抵消权 🔥🔥

    管理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🔥🔥

    序号管理人的异议理由法院认定
    1"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尚未到期"不予支持
    2"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"不予支持
    3🔥"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同"不予支持
    💡 破产抵消权比民法中的抵消权更宽松
  • 民法:到期+种类品质相同才能抵
  • 破产:没到期也能抵,不同种类品质也能抵
  • 🧠 口诀:破产抵消门槛低,没到期不同类都能抵

    禁止抵消的情形 ❌🔥

    #做了什么时间例外
    债务人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受理后
   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债务(故意欠钱)已知破产事由后✅ 法律规定或1年前已发生
    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取得债权(故意要债)已知破产事由后✅ 法律规定或1年前已发生
    🧠 一句话:知道要破产了还去制造债权债务→不能抵;受理后新取得的债权→不能抵;一年前就有的债和法律规定的债→可以抵

    🔥 危机期间抵消可撤销 🔥🔥

    事项规则
    时间线破产前1年内借款 → 破产前6个月内(危机期间)进行抵消
    管理人权力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→ 抵消无效
    🧠 口诀:一年前借款六个月内抵,管理人在三个月内起诉可撤销💥

    🔥 禁止抵消的例外——有担保的债权 🔥

    逻辑链:

    大前提:存在禁止抵消的情形(①②③)→ 一般不能抵 ❌
        ↓
    但:债权人主张用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(有担保的债权)
        抵消其欠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
        ↓
    结论:✅ 即使存在禁止抵消情形,管理人也无权反对!
        ↓
    再限制:用于抵消的债权 > 担保物价值?→ 超出部分不能抵 ❌

    关系图:

    债权人(有担保)                   债务人(破产人)
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 ├── 享有有担保的债权(抵押100万,担保物值80万)
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 └── 欠无担保的债务(50万)←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 └── 主张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 → ✅ 即使有禁止抵消情形也可抵
    情形结论
    有禁止抵消情形 + 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可以抵(管理人不能反对)🔥
    ❌ 但用于抵消的债权>担保物价值超出部分不能抵
    破产前1年内可以抵
    💡 例子:你有抵押债权100万(抵押物值80万),欠债务人50万 → 即使符合禁止抵消情形,也可以用80万抵50万 ✅
    🧠 口诀:禁止抵消是原则,但有担保的债权例外;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,管理人拦不住
    情形规则
    管理人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视为解除合同 ✅
    收到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✅
    可申报的债权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
    不得申报的违约金 ❌ 不能作为破产债权
    🧠 口诀:两月未通三十未答,合同解除;损失可报,违约金不行

    受理程序 🔥🔥

    债务人申请破产

    事项时限
    📬 裁定送达债务人作出之日起5日内
    👤 指定管理人同时指定
    📰 通知已知债权人+公告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
    🧠 口诀:五天送达债务人,二十五天通知债权人

    债权人申请破产 🔥

    事项时限
    ❓ 债务人提异议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 ✅
    ⚖️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 🔥
    🧠 口诀:七天提异议,十天做裁定

    ⚖️ 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🔥🔥

    裁定类型能否上诉期限
    不予受理可以10日内向上一级
    驳回申请可以10日内向上一级
    💀 宣告破产不能
    📋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能
    其他裁定不能
    🧠 口诀:破产只有两个能上诉:不受理和驳回;宣告破产和分财产,不服也得上诉不了

    破产申请主体 🔥🔥🔥

    谁能提什么?

    申请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
    🏢 债务人唯一可提
    👤 一般债权人
    🏛️ 税务机关/社保机构不能 🔥
    👷 破产企业职工
    🧠 口诀:清算谁都能提;重整税务社保不能;和解只有债务人能

    破产原因 🔥🔥

    共同前提:不能清偿到期债务

    情形组合条件
    不能清偿 + 资不抵债(资产<负债)
    不能清偿 +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
    🧠 口诀:不能清债是前提,要么资不抵债,要么明显没钱还

    ⚠️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

    主张法院认定
    "连带责任人还有钱,债务人不应破产"不予支持 🔥
    💡 逻辑:债务人自己没钱还债就够破产条件了,连带责任人有钱≠债务人有钱,不能拿别人的钱来挡破产😄

    🔥 受理后资产回升的情形

    事项规则
    时间受理后→破产宣告前
    原因财产市场价值变化导致资产>负债
    后果不影响受理效力,不得驳回申请 🔥
    出路债务人可申请和解或重整来结束清算程序 ✅
    🧠 口诀:受理后资产涨了也没用,破产程序继续走;不想清算就和解重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