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破产法律制度
企业破产法律制度
第八章
破产申请受理 🔥🔥
| 事项 | 时限 |
| 📬 裁定送达债务人 | 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✅ |
| 👤 指定管理人 | 裁定受理时同时指定 |
| 📰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| 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 🔥 |
🧠 口诀:五日内送债务人,同时指定管理人;二十五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
个别清偿 🔥🔥🔥
危机期间(6个月内)
| 事项 | 规则 |
| 时间 | 受理前6个月内 🔥 |
| 前提 | 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|
| 行为 |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|
| 后果 | 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✅ |
🧠 口诀:破产前六个月,不能清债还个别还,管理人照样撤销
🔥 例外(不可撤销)
| 情形 | 是否可撤销 |
|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| ✅ 不可撤销 |
| 经诉讼/仲裁/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 | ✅ 不可撤销(正常走法律程序) |
| ❌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| 🔥 可以撤销 |
🧠 口诀:打官司赢了执行回来的钱不能撤;但要是串通演戏坑别人,照样撤
诉讼时效 🔥🔥
| 情形 | 规则 |
|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行使到期债权 | 导致该债权在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 🔥 |
| 后果 | 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✅ |
⚠️ 必须是受理前1年内过时效的才行 ❗
🧠 口诀:债务人放债过期,破产受理重新算;但只限受理前一年内过期的
撤销权 🔥🔥🔥
追回财产的分配 🔥
| 时间段 | 追回财产的分配方式 |
| ⏰ 清算终结后2年内追回的 | 对全体债权人追加分配 ✅ |
| ⏰ 清算终结后2年后追回的 | 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✅ |
🧠 口诀:两年内追回大家分,两年后追回谁追到归谁😄
受理前1年内可撤销的行为
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以下5种行为:
| 序号 | 行为 | 债权人能否行使? |
| 1 | 放弃债权 | ✅ 可以 |
| 2 | 无偿转让财产 | ✅ 可以 |
| 3 |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| ✅ 可以 |
| 4🔥 |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| ❌ 不能 |
| 5🔥 |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| ❌ 不能 |
🔥 债权人撤销权(管理人未行使时)
| 事项 | 规则 |
| 前提 | 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 |
| 债权人可撤销的 | 仅限前3种:放弃债权/无偿转让/不合理交易 ✅ |
| 债权人不能撤销的 | 后2种:后补担保/提前清偿 ❌ |
| 追回财产归属 | 归入债务人财产(不是归债权人)✅ |
🧠 口诀:管理人能撤五种,债权人只能撤前三;后补担保和提前还,债权人管不了
⚠️ 提前清偿的例外 🔥🔥
| 情形 | 能否撤销 |
|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,但该债务在受理前已经到期了 | ❌ 不能撤销(到期本就该还) |
| 但如果清偿发生在受理前6个月内+当时已有破产原因 | ✅ 可以撤销(按个别清偿处理) |
💡 逻辑:提前还了但后来自然到期了→不算"提前"了;但如果在快破产时还的(6个月内)→偏袒个别债权人→照样撤🔥
🧠 口诀:提前还的债到期了就不能撤,但在快破产那六个月还的例外
上述5种行为,无论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,管理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🔥🔥
💡 即:不能以"我不知道他要破产了"为由对抗撤销——只看行为,不看主观😄
🔥 撤销后的处理(不合理价格交易)
| 事项 | 规则 |
| 撤销交易后 |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的价款 |
| 产生的债务 | 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→ ✅ 法院支持 |
🧠 口诀:不合理交易被撤了,价款退回当共益债务,优先还 😄
🧠 口诀:一年内五行为,善意恶意都能撤
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取回权 🔥🔥
买受人破产 + 解除合同 ✅
| 事项 | 规则 |
| 合同被解除 | 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|
| 出卖人主张 |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→应予支持 ✅ |
💡 这个简单,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→共益债务优先还😄
买受人破产 + 继续履行合同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🔥视为到期 | 买受人破产→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✅ |
| 出卖人可取回条件 | 买受人管理人:①未及时付款/履行义务 ②出卖/出质标的物 ③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|
| ❌例外不能取回 | ①买受人已付≥75%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 |
🧠 口诀:买受人破产未到期也当到期,管理人违规出卖人可取回;付了七五成以上或善意取得就不行
出卖人破产 + 继续履行合同
| 情形 | 规则 |
| 买受人未依约付款或不当处分 | 出卖人管理人可主张取回 ✅ |
| ❌但例外:不能取回 | |
| 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≥75% 🔥 | ❌ 不能取回 |
|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| ❌ 不能取回 |
🧠 口诀:没付款可以取回,但付了七五成以上就不能;善意取得也不行
出卖人破产 + 解除合同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| 取回标的物 → 应予支持 ✅ |
| 买受人抗辩"我又没违约" | ❌ 不予支持 🔥 |
🔥 解除后的价款处理
| 买受人情况 | 已支付价款性质 |
| ✅ 无违约(正常合同) | 共益债务清偿(优先)🔥 |
| ❌ 违反合同约定 |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(排队) |
💡 关键区别:继续履行时→取回要看买受人有没有违约;解除合同→不管你错没错,管理人就是要解约取回😄
🧠 口诀:解约了没违约→共益债务优先还;违约了→降级当普通债主排队
| 情形 | 规则 |
| 买受人未依约付款或不当处分 | 出卖人管理人可主张取回 ✅ |
| ❌但例外:不能取回 | |
| 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≥75% 🔥 | ❌ 不能取回 |
|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| ❌ 不能取回 |
🧠 口诀:没付款可以取回,但付了七五成以上就不能;善意取得也不行
在途标的物取回权 🔥🔥
| 情形 | 管理人是否准许 |
| ✅ 货物未到达前已主张取回 | 货物到达后出卖人再次主张→应予准许 ✅ |
| ❌ 货物到达后才主张取回 | 不应准许 ❌ |
🧠 口诀:货到前说了要取回→到货后也能取回;货到了才说→晚了😄
债务人财产 🔥🔥
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条件 |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|
| 管理人权力 |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✅ |
| 🔥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| 即使认缴期没到也得交 ❗ |
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🔥🔥
重整计划 🔥🔥
#### 制定
| 事项 | 规则 |
| 原则 | 谁管理谁制定 ✅ |
| 提交期限 | 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草案 |
| 延期 | 有正当理由→可延期3个月 🔥(最长共9个月) |
🧠 口诀:谁管谁制定,六月交草案,可延三个月
#### 分组表决 🔥🔥🔥
4组强制分组:
| 组别 | 内容 |
| ①🔒 | 有担保债权 |
| ②👷 | 职工劳动债权 |
| ③🏛️ | 税款 |
| ④📋 | 普通债权 |
法院必要时可在普通债权组中增设小额债权组 ✅
每组表决要求:
| 要素 | 要求 |
| 👥 人数 | 过半数 ✅ |
| 💰 债权额 | ≥2/3 🔥 |
#### 出资人组(特殊规则)🔥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适用 | 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|
| 表决通过 | 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≥2/3 通过 ✅ |
| ⚠️ 人数不算 | ✅ 同意者人数不是考虑因素 ❗(只看表决权比例) |
📌 案例分析题高频考点 🔥🔥🔥
出资人组不需要满足"人数过半"的要求,只需表决权≥2/3通过即可!
这是出资人组跟其他四组最大的区别——其他组都是人数过半+债权额三二,出资人组只看比例不看人数 ❗
🧠 口诀:出资人组只认钱不认人——表决权够2/3就过,不管同意的人多不多
第十三单元
重整期间 🔥🔥
| 项目 | 范围 |
| ✅ 包括 | 受理日 → 表决通过+法院批准日 |
| ❌ 不包括 |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|
⚠️ 重整期间≠执行期间!执行期间已经进入履行阶段,跟重整期间的法律效果不同 🔥
重整申请主体
| 申请人 | 破产清算 | 破产重整 |
| 🏢 债务人 | ✅ | ✅ |
| 👤 一般债权人 | ✅ | ✅ |
| 🏛️ 税务机关/社保 | ✅ | ❌ |
| 👷 职工 | ✅ | ✅ |
还可以申请重整: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/10以上的出资人(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)🔥
重整计划的执行 🔥🔥
投资人违约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投资人未按协议/计划履行义务 | 管理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→✅ 应予支持 |
重整失败 → 转入破产清算 🔥🔥
| 条件 | 后果 |
| ①债务人不能按计划清偿 | |
| 且 ②债权人会议对计划变更未通过/不能形成决议 | → 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→终止执行重整计划+宣告破产 💥 |
🧠 口诀:投资人违约要赔偿;重整失败转清算 😱
子公司破产重整 🔥🔥
| 情形 | 后果 |
| 重要子公司重整导致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/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| 法院对其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 ❌ |
| 子公司重整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| 上市公司应当核查 ✅ |
💡 逻辑: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重整变相逃避监管
🔥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清偿债务 🔥🔥
✅ 可以清偿的条件(同时满足):
| 条件 | 要求 |
| ①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| ✅ |
| ②子公司类型 |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✅ |
❌ 禁止清偿的情形:
| 情形 | 原因 |
|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包含控股股东/实控人/关联方 | ❌ 不得清偿(防止利益输送) |
💡 举例: 上市公司A持股B公司60%(控股),B其他40%股东是A的实控人张三
A帮B还债→40%的钱被张三间接拿走→变相利益输送 ❌
但如果B是A的全资子公司(100%持股)→没有其他股东→✅ 可以(但需债权人会议同意)
🧠 口诀:帮子公司还债要债权人同意,但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话绝对不行
破产财产分配 🔥🔥
| 情形 | 规则 |
| 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不领取 | ✅ 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 |
|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 | ✅ 法院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|
🧠 口诀:两个月不领算放弃,两年不领分给别人
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🔥🔥🔥
法定顺序
| 顺序 | 项目 | 说明 |
| ① | 🔒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| 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✅ |
| ② | 💰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| 诉讼费/管理人报酬/共益债务等 |
| ③ | 👷 职工劳动债权 | 工资/社保/补偿金等 |
| ④ | 🏛️ 社保费和税款 | 欠缴的社保和税款 |
| ⑤ | 📋 无担保普通债权 | 最后的,按比例分配 |
🧠 口诀:有担保→破产费用→职工→税款→普通债权
🔥 未明确规定时的原则
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,按以下原则确定:
| 原则 | 优先 | > | 劣后 |
| ① | 人身损害赔偿 💔 | > | 财产性债权 💰 |
| ② | 私法债权(民事)👤 | > | 公法债权(行政/刑事)🏛️ |
| ③ | 补偿性债权 🔧 | > | 惩罚性债权 ⚠️(罚款、罚金等) |
🧠 口诀:人身>财产,私法>公法,补偿>惩罚
💰 剩余财产的惩罚性债权顺序
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,按以下顺序分配:
| 顺序 | 项目 |
| ① |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⚖️ |
| ② | 行政罚款 🏛️ |
| ③ | 刑事罚金 ⛓️ |
🧠 口诀:民→行→刑(民事赔偿金→行政罚款→刑事罚金)😄
| ① | 🔒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| 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✅ |
| ② | 💰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| 诉讼费/管理人报酬/共益债务等 |
| ③ | 👷 职工劳动债权 | 工资/社保/补偿金等 |
| ④ | 🏛️ 社保费和税款 | 欠缴的社保和税款 |
| ⑤ | 📋 无担保普通债权 | 最后的,按比例分配 |
🧠 口诀:有担保→破产费用→职工→税款→普通债权
注意:①的担保物价值是单独算的,不参与②-⑤的财产分配;②-⑤是拿无担保财产来分😄
🔥 住房公积金的清偿顺序
| 项目 | 清偿性质 |
| 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| 按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✅(第三顺位) |
| ❌ 不是 | 跟社保费/税款一起(第四顺位) |
住房公积金优先于社保费和税款,跟职工工资一个级别!
🧠 口诀:住房公积金当工资算,别放社保里
🏦 商业银行破产特殊规定 🔥
| 顺序 | 项目 |
| ① | 清算费用 |
| ② | 职工工资+劳动保险费 |
| ③🔥 | 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(优先于其他债权) |
| ④ | 其他普通债权 |
⚠️ 排在个人储蓄存款之前的只有3项:清算费用 + 职工工资 + 劳动保险费 ✅
💡 个人存款优先于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,这是对储户的特殊保护 🛡️
🧠 口诀:银行破产储户优先——清算费工资劳保之后,个人存款先拿
债权人委员会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人数 | ≤9人 🔥 |
| 职工代表 | 至少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✅ |
| 设立 | 需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|
🧠 口诀:债委会不超九个人,其中一名是职工,法院书面认可才行
债权人会议 🔥🔥
决议方式 🔥🔥🔥
#### 和解协议
| 要素 | 要求 |
| 👥 人数 | 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 ✅ |
| 💰 债权额 |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≥2/3 🔥 |
🧠 口诀:和解协议人数过半,无担保债权三二
#### 重整计划
| 要素 | 要求 |
| 👥 人数 | 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 ✅ |
| 💰 债权额 | 占全部债权总额≥2/3 🔥🔥 |
🧠 口诀:重整人数也过半,但债权额算的是全部债权
#### 其他决议 🔥
| 要素 | 要求 |
| 👥 人数 | 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 ✅ |
| 💰 债权额 |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>1/2 🔥 |
🧠 口诀:其他决议二分之一加二分之一
🔥🔥🔥 表决要求总对比
| 决议类型 | 人数要求 | 债权额要求 | 债权额分母 | 有担保债权人有表决权吗? |
| 🤝 和解协议 | 过半数 | ≥2/3 | 无担保债权 | ❌ 无 |
| 💰 分配方案 | 过半数 | >1/2 | 无担保债权 | ❌ 无 |
| 🔄 重整计划 | 过半数 | ≥2/3 | 全部债权 | ✅ 有 |
| 📋 其他决议 | 过半数 | >1/2 | 无担保债权 | ❌ 无 |
💡 逻辑解释
谁有表决权,分母就算谁:
和解协议/分配方案/其他决议 → 有担保债权人不能投票 → 分母不算他们的债权
重整计划 → 有担保债权人能投票 → 分母算上他们的全部债权
>
🧠 口诀:谁能投票算谁的债,重整有担保能投票所以看全部,其他不能投票所以只看无担保
| 对比项 | 和解协议 | 重整计划 |
| 人数 | ✅ 过半数 | ✅ 过半数 |
| 债权额 | ✅ 无担保债权≥2/3 🔥 | ✅ 全部债权≥2/3 🔥 |
| 有担保债权人是否影响分母 | ❌ 不纳入 | ✅ 纳入 |
⚠️ 考试坑:和解协议的债权额分母是无担保债权,重整计划是全部债权,别搞混了!😱
人民法院裁定 🔥🔥
| 方案类型 | 触发条件 | 不服怎么办 | 复议资格 |
| 📋 管理方案/变价方案 | 一次未通过→法院裁定 ✅ | 收到通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| 任何债权人/债务人 ✅ |
| 📋 分配方案 | 两次表决未通过→法院裁定 🔥 | 收到通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| 无担保债权≥1/2的债权人 |
⚠️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❗
🔥 注意坑: "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/2" ≠ "全部债权总额1/2" ❗ 分母是无担保债权,不是全部债权 ❗
🧠 口诀:管理变价一次不过法院裁;分配两次不过法院裁;十五天内可复议,分配方案复议门槛高
| 事项 | 规则 |
| 召集人 | 人民法院 ✅ |
| 召开时间 |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🔥 |
🧠 口诀: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召,申报期满十五天内开
临时会议 🔥🔥
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:
| 序号 | 提议主体 |
| 1 |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 |
| 2 | 管理人提议 |
| 3 |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|
| 4🔥 | 占债权总额≥1/4的债权人提议 |
🧠 口诀:法院管理人和债委会,外加四分之一债权人😄
会议主席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产生方式 | 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✅🔥 |
🧠 口诀:主席不是选的,是法院从有投票权的债权人里指定的
职工工资 🔥🔥
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:
| 工资性收入部分 | 债权性质 |
| ✅ ≤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的部分 | 拖欠职工工资(优先清偿)🔥 |
| ❌ 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 | 普通破产债权 ✅ |
🧠 口诀:平均工资以内优先拿,超出的部分当普通债主
| 事项 | 规则 |
| 条件 |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|
| 管理人权力 |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✅ |
| 🔥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| 即使认缴期没到也得交 ❗ |
🧠 口诀:破产了,没缴完的出资不管到没到期限,管理人全都要回来
管理人 🔥🔥
报酬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确定机关 | 人民法院确定 ✅ |
| 债权人会议 | ❌ 无权直接调整 |
| 💰 报酬性质 | 纯报酬(不含执行职务费用和聘用人员费用)🔥 |
| 📊 计算基础 | 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 |
| ❌ 担保物不计入 |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算基础 |
| ✅ 管理担保物有报酬 | 管理人对担保物付出合理劳动→可向担保权人收取报酬 |
⚠️ 注意
担保物依然属于破产财产 ✅,只是计算管理人报酬时剔除担保物价值 ❌
🧠 口诀:报酬按清偿总额分段算,担保物价值剔除不计;管理担保物另外收费找担保权人
利害关系 → 不得担任 🔥
以下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,不得担任管理人:
| 序号 | 情形 | 时间要求 |
| 1 | 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| 受理前3年内 🔥 |
| 2🔥 | 是/曾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| 受理前3年内 |
| 3 | 曾担任债务人、债权人的财务顾问、法律顾问 | 3年内 |
⚠️ 注意:②的"债务人或债权人"两者都包含,不是只有债务人 ❗
🧠 口诀:三年中介三年股东三年顾问,有利害就别当管理人
破产债权 🔥🔥
债务人+保证人均破产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债权申报 |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+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 ✅ |
| 一方清偿后 | 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🔥 |
| ❌总限额 | 债权人受偿总额≤债权总额 |
| 保证人责任 | 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❌ |
| ⚠️适用范围 | 仅限连带责任保证人 🔥(一般保证人不适用) |
💡 为什么不作调整?
破产清偿通常是按比例分配,不是全额还清。比如债权100万,债务人破产清偿了30万(30%),还有70万没拿到。如果调减对保证人的债权额为70万,但保证人可能也只清偿30%即21万,最终债权人只拿到51万。
但不做调整的话,债权人仍以保证人处的100万债权参与分配,保证人同样清偿30%即30万,加上债务人处的30万 = 60万,更接近债权人应得的全额定损。
🧠 口诀:两边都报全额,一方还了不减另一方;总额不超就行,保证人还完不再追偿
🔥 对比:仅保证人破产(债务人未破产)
| 情形 | 保证人履行后能否追偿? |
| 🏛️ 债务人+保证人均破产 | ❌ 不再享有求偿权 |
| 🏢 仅保证人破产(债务人正常) | ✅ 可向主债务人/其他债务人求偿 |
💡 逻辑:债务人没破产→保证人还了钱可以找债务人追(正常担保追偿);债务人也破产了→还了也追不回来(债务人已死),法律直接免了保证人的求偿权,省事😄
债权申报期限
| 事项 | 规则 |
| 起算 |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✅ |
| 最短 | ≥30日 🔥 |
| 最长 | ≤3个月 |
🧠 口诀:公告之日起算,最少30天,最多3个月
债权确认诉讼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前提 |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 |
| 要求 | 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✅ |
| 起诉期限 | 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 🔥 |
| ⚠️ 超期 | ✅ 仍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❗(15日非诉讼时效) |
🧠 口诀:有异议说明理由,核查结束十五天内去起诉;超了期也还能告
破产抵消权 🔥🔥
管理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🔥🔥
| 序号 | 管理人的异议理由 | 法院认定 |
| 1 | "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尚未到期" | ❌ 不予支持 |
| 2 | "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" | ❌ 不予支持 |
| 3🔥 | "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同" | ❌ 不予支持 |
💡 破产抵消权比民法中的抵消权更宽松:
民法:到期+种类品质相同才能抵
破产:没到期也能抵,不同种类品质也能抵 ✅
🧠 口诀:破产抵消门槛低,没到期不同类都能抵
禁止抵消的情形 ❌🔥
| # | 谁 | 做了什么 | 时间 | 例外 |
| ① | 债务人 | 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| 受理后 | — |
| ② | 债权人 |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(故意欠钱) | 已知破产事由后 | ✅ 法律规定或1年前已发生 |
| ③ | 债务人的债务人 |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(故意要债) | 已知破产事由后 | ✅ 法律规定或1年前已发生 |
🧠 一句话:知道要破产了还去制造债权债务→不能抵;受理后新取得的债权→不能抵;一年前就有的债和法律规定的债→可以抵 ✅
🔥 危机期间抵消可撤销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时间线 | 破产前1年内借款 → 破产前6个月内(危机期间)进行抵消 |
| 管理人权力 |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→ 抵消无效 ✅ |
🧠 口诀:一年前借款六个月内抵,管理人在三个月内起诉可撤销💥
🔥 禁止抵消的例外——有担保的债权 🔥
逻辑链:
大前提:存在禁止抵消的情形(①②③)→ 一般不能抵 ❌
↓
但:债权人主张用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(有担保的债权)
抵消其欠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
↓
结论:✅ 即使存在禁止抵消情形,管理人也无权反对!
↓
再限制:用于抵消的债权 > 担保物价值?→ 超出部分不能抵 ❌
关系图:
债权人(有担保) 债务人(破产人)
│ │
├── 享有有担保的债权(抵押100万,担保物值80万)
│ │
└── 欠无担保的债务(50万)←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
└── 主张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 → ✅ 即使有禁止抵消情形也可抵
| 情形 | 结论 |
| ✅ 有禁止抵消情形 + 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 | 可以抵(管理人不能反对)🔥 |
| ❌ 但用于抵消的债权>担保物价值 | 超出部分不能抵 |
| ⏰ 破产前1年内 | ✅ 可以抵 |
💡 例子:你有抵押债权100万(抵押物值80万),欠债务人50万 → 即使符合禁止抵消情形,也可以用80万抵50万 ✅
🧠 口诀:禁止抵消是原则,但有担保的债权例外;用担保债权抵无担保债,管理人拦不住
| 情形 | 规则 |
| 管理人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| 视为解除合同 ✅ |
| 收到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 | 视为解除合同 ✅ |
| 可申报的债权 | 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✅ |
| ❌不得申报的 | 违约金 ❌ 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|
🧠 口诀:两月未通三十未答,合同解除;损失可报,违约金不行
受理程序 🔥🔥
债务人申请破产
| 事项 | 时限 |
| 📬 裁定送达债务人 | 作出之日起5日内 ✅ |
| 👤 指定管理人 | 同时指定 |
| 📰 通知已知债权人+公告 | 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 ✅ |
🧠 口诀:五天送达债务人,二十五天通知债权人
债权人申请破产 🔥
| 事项 | 时限 |
| ❓ 债务人提异议 | 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 ✅ |
| ⚖️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| 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 🔥 |
🧠 口诀:七天提异议,十天做裁定
⚖️ 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🔥🔥
| 裁定类型 | 能否上诉 | 期限 |
| ❌ 不予受理 | ✅ 可以 | 10日内向上一级 |
| ❌ 驳回申请 | ✅ 可以 | 10日内向上一级 |
| 💀 宣告破产 | ❌ 不能 | — |
| 📋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| ❌ 不能 | — |
| 其他裁定 | ❌ 不能 | — |
🧠 口诀:破产只有两个能上诉:不受理和驳回;宣告破产和分财产,不服也得上诉不了
破产申请主体 🔥🔥🔥
谁能提什么?
| 申请人 | 破产清算 | 破产重整 | 破产和解 |
| 🏢 债务人 | ✅ | ✅ | ✅ 唯一可提 |
| 👤 一般债权人 | ✅ | ✅ | ❌ |
| 🏛️ 税务机关/社保机构 | ✅ | ❌ 不能 🔥 | ❌ |
| 👷 破产企业职工 | ✅ | ✅ | ❌ |
🧠 口诀:清算谁都能提;重整税务社保不能;和解只有债务人能
破产原因 🔥🔥
共同前提:不能清偿到期债务
| 情形 | 组合条件 |
| ① | 不能清偿 + 资不抵债(资产<负债) |
| ② | 不能清偿 +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|
🧠 口诀:不能清债是前提,要么资不抵债,要么明显没钱还
⚠️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
| 主张 | 法院认定 |
| "连带责任人还有钱,债务人不应破产" | ❌ 不予支持 🔥 |
💡 逻辑:债务人自己没钱还债就够破产条件了,连带责任人有钱≠债务人有钱,不能拿别人的钱来挡破产😄
🔥 受理后资产回升的情形
| 事项 | 规则 |
| 时间 | 受理后→破产宣告前 |
| 原因 | 财产市场价值变化导致资产>负债 |
| 后果 | ❌ 不影响受理效力,不得驳回申请 🔥 |
| 出路 | 债务人可申请和解或重整来结束清算程序 ✅ |
🧠 口诀:受理后资产涨了也没用,破产程序继续走;不想清算就和解重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