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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合同风险转移

经济法 —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

根据学习记录整理
最后更新:2026-07-16

一、在途标的物 🔥

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

毁损、灭失风险 →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
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🧠 "在途货,合同一签风险归买家。"

二、检验期限与通知 🔥

未约定检验期限:

规则内容
通知期限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的合理期限
最长时限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年(不变期间,不适用中止/中断/延长)
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,不适用2年
合理期内未通知或2年内未通知 → 视为符合约定
🧠 "合理期内要吱声,2年不吭就当合格;有质保的按质保。"

三、分期付款的20%规则 🔥

分期付款,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 ≥ 全部价款20%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:

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
🧠 "分期欠款超两成,催了不还全款付或合同解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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