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点按讲解顺序整合 · 更新:2026-08-11
| 维度 | 撤回 | 撤销 |
|---|---|---|
| 时间 | 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 | 要约生效后、承诺前 |
| 效果 | 要约不生效 | 已生效→归于无效 |
| 限制 | ❌ 无限制 | ✅ 两种情形不可撤销 |
🔥 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(民法典第476条)
| No. | 情形 | 举例 |
|---|---|---|
| ① |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| "此报价15日内有效" |
| ② |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,且已为履约做了合理准备 | 已开始备料/采购/签约 |
🧠 "撤回=未到先拦,撤销=到了再废;撤回不限,撤销怕承诺期和人家的准备。"
📖 民法典第475条(撤回)+ 第476条(撤销)+ 第477条(撤回时间)
| 维度 | ❶ 迟到(逾期承诺) | ❷ 延迟(传递迟延) |
|---|---|---|
| 原因 | 受要约人发出晚了 | 发出及时,传递途中耽误 |
| 原则 | = 新要约 ❌ | = 有效承诺 ✅ |
| 例外 | 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→有效 | 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→无效 |
🔥 考试坑 — 两个例外规则正好相反!
| 默认 | 例外(要通知) | |
|---|---|---|
| 迟到 | =新要约(无效) | 要约人接受通知→才有效(救一下) |
| 延迟 | =有效承诺 | 要约人不接受通知→才无效(杀一下) |
🧠 "迟到活该当新约,延迟无辜仍有效;通知规则正相反,一个救来一个杀。"
| 通讯方式 | 要约生效时间 | 承诺期限起算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信件/电报 | 到达相对人时 | ①信件载明的日期 ②未载明→信封邮戳日期 |
| 电话/传真/电邮等即时 | 到达相对人时 | 到达相对人时(同上) |
🧠 "信件的承诺期限看信上日期,不管啥时候收到的;即时通讯看到达。"
⚠️ 信件陷阱:信上写的日期(6月1日)可能远早于你收到的日期(6月5日),承诺期从6月1日就开始跑了!
📖 民法典第474条(生效)+ 第481条(起算)
| 冲突处理 | 规则 |
|---|---|
| 格式条款 与 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| 采用非格式条款 |
|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|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|
🧠 "格式不如非格式,歧义不利于提供方。"
| 缔约过失责任 | 违约责任 |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情形 | 合同未成立/未生效/无效 | 生效合同 |
| 赔偿范围 | 信赖利益损失 | 可期待利益损失 |
可期待利益 ≥ 信赖利益(违约赔得更多)
🧠 "缔约未生赔信赖,违约有效赔期待。"
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,无需实际交付。
| 诺成合同 |
|---|
| 保证合同 |
| 抵押合同 |
| 质押合同 |
| 赠与合同 |
|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 |
实际交付时才成立。
| 实践合同 | 成立时点 |
|---|---|
| 定金合同 | 实际交付定金时 |
|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|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 |
| 保管合同 | 保管物交付时 |
| 代物清偿合同 | 债务人交付替代物时(原债务消灭) |
🧠 "诺成同意就成立,实践必须交到手;定金借保管代物清——四个实践要牢记。"
实行许可证管理。
技术进出口合同 →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。
① 协议补充 → ② 合同相关条款/交易习惯 → ③ 法定规则
| 次序 | 标准 |
|---|---|
| ① | 国家标准 |
| ② | 行业标准 |
| ③ | 一般标准 |
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。
🧠 "补协议→看条款→找习惯→法定兜底。"
| 标的类型 | 履行地 |
|---|---|
| 货币 |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|
| 不动产 | 不动产所在地 |
| 其他 |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|
债务人可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。
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。
| 情形 | 负担方 |
|---|---|
| 一般 | 履行义务一方 |
|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 | 债权人 |
🧠 "钱在收方地在物,其他在履行方;时间随时方式优,费用谁履行谁担。"
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。
| 违约情形 | 向谁担责 |
|---|---|
| 未履行/履行不符合约定 | 向债权人(不是第三人) |
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。
| 条件 | 结果 |
|---|---|
|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+ 债务人未履行/不符合约定 | 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|
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,可向第三人主张。
| 向第三人履行 |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|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人能否直接诉债务人 | ❌ 不能 | ✅ 能 |
| 违约后向谁担责 | 债权人 | 第三人可主张 |
🧠 "一般向三履只对债权人担,约定第三直请可告债务人。"
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。
| 违约情形 | 向谁担责 |
|---|---|
| 第三人未履行/履行不符合约定 | 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(不是第三人) |
| 向第三人履行 |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| 由第三人履行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谁履行 | 债务人→第三人 | 债务人→第三人 | 第三人→债权人 |
| 违约向谁担责 | 债权人 | 债务人对第三人 | 债务人对债权人 |
| 第三人能否告 | ❌ | ✅ | 不涉及 |
🧠 "向三债务对债担,三有直请可告债;由三履行也是债务对债担。"
只有第二种真正把第三人拉进了责任关系。第一种和第三种最终都回归到债务人→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三人须具有合法利益。
| 债务人类型 | 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|
|---|---|
| 法人/非法人组织 | 其普通债权人 |
| 自然人 | 同事、同学、热心帮助的陌生人 |
🧠 "陌生人帮还债不OK,必须有利害关系。"
三种抗辩权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。
| 抗辩权 | 谁行使 |
|---|---|
| 同时履行抗辩权 | 双方均可 |
| 先履行抗辩权 | 后履行一方 |
| 不安抗辩权 | 先履行一方 |
🧠 "同双务,同时双方,先履后,不安先。"
一方未通知对方,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→ 法院/仲裁确认后:
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
🧠 "不通知直接告,合同自送达时解——不是判决生效时。"
主合同解除后 →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。
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🧠 "主合同解除,担保不跑路。"
损失赔偿 = 实际损失 +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
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。
🧠 "赔实际+期待,但不超过签合同时能预见的。"
违约后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: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未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 | 扩大的损失 ❌ 不赔 |
| 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 | ✅ 由违约方承担 |
🧠 "损失不能躺着等,不减损的自己扛;减损花的钱,违约方出。"
违约责任只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。
🧠 "合同责任不扩第三人,这是相对性。"
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/财产权益 → 受损害方可选择:
| 选择 | 关系 |
|---|---|
| 违约责任 或 侵权责任 | 择一(不是"和"!) |
🧠 "违约侵权二选一,不是两个都要。"
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(如租赁)解除后:
| 主张方式 | 法院 |
|---|---|
| 按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价款/租金(扣履约成本) | ✅ 支持 |
| 按剩余履行期限全部价款/租金(扣履约成本) | ❌ 不支持 |
🧠 "不是全赔剩余期,只赔找到下家前的合理期限。"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违约金低于损失 | 可请求增加 |
|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(通常>130%) | 可请求适当减少 |
⚠️ 低于损失→增加;过分高于→才减。不是"高于就减"。
🧠 "低了加,过分高才减。"
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 → 支付违约金后,还应当履行债务。
🧠 "迟延履行的罚金交了,事还得办。"
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→ 只能选一个。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| 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|
🧠 "违约金和定金二选一,定金不够还可追。"
定金和违约金 不能同时适用 → 只能择一主张。
定金 > 合同金额 20% → 超出部分 ❌ 无效。
最高有效定金 = 合同金额 × 20%
🧠 "定金违约金二选一,定金不超两成。"
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→ 根据影响,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。
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→ ❌ 不免除违约责任。
🧠 "不可抗力可免责,但先违约后不可抗力不免。"
| 合同类型 | 不得转让的债权 |
|---|---|
| 出版合同 | 出版公司的债权 |
| 委托合同 | 委托人的债权 |
这些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,不得转让。
🧠 "出版委托有人身性,债权不能转。"
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 → 不得撤销。
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
🧠 "转让通知不可撤,受让人同意才行。"
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→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,可向受让人主张。
🧠 "债权转让抗辩跟,该抗受让人一样抗。"
债权转让 →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。
| 规则 | 说明 |
|---|---|
|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| ❌ 不随主债权转让 |
| 未办理转移登记/未转移占有 | ✅ 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|
🧠 "主债转从权跟,专属除外;不登记不占有照样转。"
| 情形 | 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能否要求其他受让人返还 |
|---|---|
| 一般(其他受让人不知情) | ❌ 不支持(只能找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) |
| 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先已转让 | ✅ 可以要求返还 |
🧠 "最先通知的不一定先拿到钱,不知情的其他受让人不用退;明知故犯的才要还。"
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→ 不得对抗第三人。
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,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。
🧠 "约了不能转,挡不住第三人。"
| 要点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名义 |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|
| 被告 | 债务人的相对人 |
| 行使范围 | 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 |
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→ 可向债权人主张。
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,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债务或延长履行期限 → 债务人及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。
🧠 "起诉后乱减免延期——无效,挡不住债权人。"
代位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债权人可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。
| 类型 | 行为 | 相对人主观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无偿型 | 放弃债权/无偿转让/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| ❌ 不需要知情 |
| 不合理价格型 | 明显低价转让 或 明显高价受让 | ✅ 须知道或应知 |
| 情形 | 标准 |
|---|---|
| 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 | < 70% |
| 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价 | > 130%(即高于30%) |
⚠️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/关联关系的 → 不受70%/30%限制!
🧠 "低七成高百三算不合理,亲属关联不受限。"
| 要点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名义 |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|
| 形式 | 诉讼 |
| 被告 | 债务人 + 相对人(共同被告) |
| 费用 | 由债务人负担 |
| 优先受偿 | ❌ 无优先受偿权 |
🧠 "自己诉讼告两方,费用债务出,结果不优先。"
| 起算 | 期限 | 性质 |
|---|---|---|
|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| 1年 | — |
| 行为发生之日 | 5年 | 除斥期间(不适用中止/中断/延长) |
🧠 "自己名义诉讼撤,知道一年发生五年。"
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——债权人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无果后,才能找保证人。
| 序号 | 情形 |
|---|---|
| ① |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|
| ② |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|
| ③ |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 |
| ④ |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|
🧠 "下落不明破产不足书面弃,四种情况不能先诉抗。"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| 视为没有约定 |
| 约定"直至本息还清为止"等 | 视为约定不明 |
| 没有约定/约定不明 |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|
🧠 "保证期不能比主债早或同,没约就是6个月。"
| 保证类型 | 起算时点 |
|---|---|
| 一般保证 | 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/仲裁 →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|
| 连带责任保证 | 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担责之日起算 |
两种保证诉讼时效均为 3年。
🧠 "一般从抗辩消灭起,连带从请求日起;都是三年。"
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→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:
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
🧠 "约禁转让没经同意就转,保证人对新债主不再担保。"
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 → ❌ 不适用定金罚则。
🧠 "不可抗力违约不罚定金。"
| 债务类型 |
|---|
| 提供劳务的债务 |
| 不作为的债务 |
🧠 "劳务不作为,不能抵。"
| 要求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必须到期 | 对方的债务(被动债权)已届清偿期 |
| 不要求 | 主张抵消一方的债务(主动债权)不一定到期 |
一方到期、另一方未到期 → 未到期方可以主张抵消。
🧠 "对方必到期,自己不一定;自己没到期的可以主动抵。"
法定抵消 →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,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。
通知到达时,双方互付的主债务、利息、违约金等在同等数额内消灭。
🧠 "抵消通知到达生效,不往前追溯。"
提存期间,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。
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 → 领取权消灭。
5年为除斥期间,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。
🧠 "提存孳息归债主,五年不领就充公。"
| 代物清偿合同 | 以物抵债协议 | |
|---|---|---|
| 性质 | 实践合同 | 诺成合同 |
| 成立时点 | 替代物实际交付时 | 意思表示一致时 |
| 原债务 | 交付后消灭 | 看约定(可替代也可并存) |
🧠 "代物清偿交东西才成立,以物抵债签协议就生效。"
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,债务人未履行 → 债权人可选择:
| 选择 | 内容 |
|---|---|
| ① | 请求履行原债务 |
| ② | 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|
🧠 "以物抵债不履行,新旧都能告。"
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:
毁损、灭失风险 →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
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🧠 "在途货,合同一签风险归买家。"
未约定检验期限:
| 规则 | 内容 |
|---|---|
| 通知期限 | 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的合理期限内 |
| 最长时限 | 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年(不变期间,不适用中止/中断/延长) |
| 有质保期的 | 适用质保期,不适用2年 |
合理期内未通知或2年内未通知 → 视为符合约定。
🧠 "合理期内要吱声,2年不吭就当合格;有质保的按质保。"
分期付款,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 ≥ 全部价款20%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:
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。
🧠 "分期欠款超两成,催了不还全款付或合同解。"
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→ 由出卖人确定。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 | 视为购买 |
|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 | 视为同意购买 |
| 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出卖、出租、设立担保物权等 | 视为同意购买 |
🧠 "试用不吭声就是买,先付钱或转卖也算买。"
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,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。
🧠 "凭样品卖必须封样,质量说清楚。"
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→ 合同无效。
| 情形 | 效力 |
|---|---|
| 签订时无许可证 | ❌ 无效 |
| 起诉前取得许可证 | ✅ 有效 |
🧠 "没证签合同无效,起诉前补证还有救。"
| 规则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最高期限 | 20年 |
| 超过部分 | ❌ 无效 |
| 续订 | 续订后仍不超过20年 |
🧠 "租期最长二十年,超了无效;续租再算二十年。"
| 租赁期限 | 形式要求 |
|---|---|
| >6个月 | 必须书面 |
| 未书面 + 无法确定期限 | 视为不定期租赁 |
不定期租赁 → 双方可随时解除,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。
🧠 "超半年必须书面;没书面又搞不清期限,算不定期。不定期随时解,但要提前说。"
⚠️ 只有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。
| 租赁标的 | 优先购买权 |
|---|---|
| 房屋 | ✅ 有 |
| 其他标的物(设备/车辆等) | ❌ 无 |
出租人通知后,承租人在 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→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出租人委托拍卖 → 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。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→ 视为放弃。
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 → 承租人可请求赔偿,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。
🧠 "房东不通知可以索赔,但买卖合同照样有效。"
| 情形 | 效力 |
|---|---|
|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 | ❌ 无效 |
|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/批准 | ✅ 有效 |
| 情形 | 效力 |
|---|---|
| 未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筑 | ❌ 无效 |
|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建设 | ✅ 有效 |
| 情形 | 效力 |
|---|---|
|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| ❌ 超过部分无效 |
|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延长使用期限证明 | ✅ 延长期间有效 |
| 合同类型 | 无效情形 | 补正截止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房屋租赁 | 无规划许可证等 |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|
| 商品房预售 | 无预售许可证 | 起诉前 |
🧠 "租赁一审辩论前,预售起诉前——时点不同要分清!"
以未办理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→ 法院不予支持。
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。
🧠 "租赁不备案也有效,登记不是生效条件。"
合同无效 →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→ 法院一般应予支持。
🧠 "租约无效照付钱,按约定的租金算。"
⭐ 背诵条文:抵押权设立前,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
| 关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前提 | 租赁+占有在抵押权设立之前 |
| 结果 | 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|
| 买卖不破租赁 | 先租后抵 | |
|---|---|---|
| 所有权变动原因 | 买卖 | 抵押实现 |
| 承租人保护 | ✅ 租赁继续 | ✅ 租赁不受影响 |
| 需占有 | ✅ | ✅ |
🧠 "先租后抵租照旧,买卖不破租照住。"
⭐ 背诵条文: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| 关键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前提 | 承租人已占有租赁物 |
| 结果 |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 |
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买受人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,但必须承受原租赁合同。
转租时,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→ 承租人应当赔偿(二房东赔给大房东)。
这也是违约责任相对性的体现——房东只跟承租人有合同关系。
🧠 "次承租人搞坏了东西,二房东先赔。"
融资租赁合同应当(=必须)采用书面形式。
| 规则 | 内容 |
|---|---|
| 维修义务 | 承租人承担占有期间的维修 |
| 风险承担 | 占有期间毁损灭失→仍须支付租金 |
| 欠付租金 | 催告后合理期不付→请求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物 |
合同未约定时,满足以下任一+催告不付→出租人可解除合同:
| 标准 | 条件 |
|---|---|
| 期数标准 | 欠付 ≥ 2期 |
| 金额标准 | 欠付 ≥ 全部租金 15% |
| 分期付款买卖 | 融资租赁 | |
|---|---|---|
| 期数标准 | — | ≥ 2期 |
| 金额标准 | ≥ 20% | ≥ 15% |
| 后果 | 全款或解除 | 解除 |
🧠 "融资租赁维修风险承租人扛,欠租催了不交全款付或收物。欠两期或过一成半可解约。买卖两成,租赁两期一成半。"
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→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。
❌ 不得分包给他人。
竣工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→ 鉴定合格的:
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。
🧠 "主体必须自己干,质量鉴定合格算顺延。"
| 情形 | 竣工日期 |
|---|---|
| 竣工验收合格 |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|
| 承包人已提交报告,发包人拖延验收 |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|
| 未经竣工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 | 转移占有之日 |
🧠 "正常验收合格日,拖延按提交日,擅自用按占有日。"
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:
| 主张 | 法院 |
|---|---|
| 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为由主张权利 | ❌ 不支持 |
|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| ✅ 承包人仍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 |
🧠 "擅自用后别喊质量差,但地基和主体结构跑不了。"
| 情形 | 处理 |
|---|---|
| 有约定垫资+利息 | ✅ 按约定返还(利息≤同类贷款利率/LPR) |
| 没有约定垫资 | 按工程欠款处理 |
| 没有约定垫资利息 | ❌ 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 |
🧠 "垫资没约定算欠款,利息没约定不给。"
| 垫资 | 工程欠款 | |
|---|---|---|
| 未约定利息 | ❌ 不给利息 | ✅ 按同期同类贷款/LPR计 |
| 约定了利息 | ✅ 按约定(上限=同类贷款/LPR) | ✅ 按约定(无上限) |
🧠 "垫资没息不给,工程欠款没息也得给;垫资有息限上限,工程欠款不限。"
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→ 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。
⚠️ 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!
| 项目 | 是否优先 |
|---|---|
| 工程价款本身 | ✅ 优先 |
| 逾期利息 | ❌ 不优先 |
| 违约金 | ❌ 不优先 |
| 损害赔偿金 | ❌ 不优先 |
⭐ 背诵: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 + 已支付全部价款 → 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及其他债权。
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 → 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同样优先。
| 优先顺序 | 主体 |
|---|---|
| 🥇 | 付全款的居住商品房消费者 |
| 🥈 | 承包人工程价款 |
| 🥉 | 抵押权 |
| 4 | 其他债权 |
🧠 "买房住的付全款,比工程款还优先!"
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,最长不超过18个月。
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。
🧠 "工程款优先权,最长18个月,过期作废。"
经发包人同意,总承包人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→ 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发包人与分包人无直接合同,但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。
| 情形 | 如何突破 |
|---|---|
| 代位权 | 债权人可诉合同外第三人 |
| 买卖不破租赁 | 买受人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|
| 分包 | 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|
|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| 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担责 |
🧠 "代位、买卖不破租、分包、第三直请——四大突破口。"
| 类型 | 性质 | 成立时点 |
|---|---|---|
| 自然人之间 | 实践合同 |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 |
| 其他(银行等) | 诺成合同 | 意思表示一致时 |
🧠 "自然人借款交钱才成立,银行贷款签约就成立。"
| 情形 | 一般借款 | 自然人之间借款 |
|---|---|---|
| 没有约定 | 视为无利息 | 视为无利息 |
| 约定不明 | 按交易方式/习惯/市场利率定 | 视为无利息 |
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已扣除的 → 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息。
🧠 "没约都没息,约定不明自然人没息,其他人按市场来。利息不能先扣,扣了按实际算。"
| 利率类型 | 上限 |
|---|---|
| 约定利率 | ≤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× 4 |
| 逾期利率 | ≤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× 4 |
分两种情况:
| 情形 | 逾期利率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①有借期利率,无逾期利率 | ✅ 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| 民间借贷解释第28条 |
| ②借期利率也没约定 | ✅ 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| 民法典第680条 |
🧠 "有期内利率就按期内,期内也没约就LPR开路。"
🚨 自然人之间借款:期内没约利息=无息,但逾期后仍可主张逾期利息(按LPR)→ 期内不收费≠逾期不追究!
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/其他费用 → 可一并主张,但总计超过 4倍LPR 的部分 → ❌ 不支持。
🧠 "逾期利率加违约金,加起来不能超4倍LPR。"
🚨 自然人借款无息≠逾期无息 — 期内白借你钱,但拖久了法院按LPR判你逾期利息,很多人以为都不收就错了。
| 保证类型 | 出借人只诉借款人 | 出借人只诉保证人 |
|---|---|---|
| 连带责任保证 | 可不追加保证人 | 可以追加借款人 |
| 一般保证 | 可不追加保证人 | 应当追加借款人 |
🧠 "连带随便,一般告保证必须拉债务。"
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→ 可随时解除合同。
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→ 应当赔偿。
🧠 "定作人随时可以停,但损失得赔。"
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
| 类型 | 赔偿范围 |
|---|---|
| 无偿委托 | 直接损失(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) |
| 有偿委托 | 直接损失 +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|
🧠 "无偿赔直接,有偿赔全部(直接+可期待)。"
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,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损失 → 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。
| 撤销权人 | 期限 |
|---|---|
| 赠与人 |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|
|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|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个月 |
🧠 "赠与人一年,继承人半年。"
因不可抗力致货物灭失毁损:
| 主体 | 责任 |
|---|---|
| 承运人 | ❌ 不赔偿 |
| 托运人 | ❌ 不需付运费 |
🧠 "不可抗力货没了,承运不赔托运不付。"
| 情形 | 利益归属 |
|---|---|
| 高于指定价卖 / 低于指定价买 | 归委托人 |
(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)
🧠 "行纪人超额买卖,多赚的钱归委托人。"
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→ 行纪人直接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。
| 情形 | 责任 |
|---|---|
| 第三人不履行致委托人损害 | 行纪人赔偿(另有约定除外) |
🧠 "行纪人自己签合同自己扛,第三人违约行纪人赔。"
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→ 行纪人可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(委托人反对除外)。
即使行纪人自己交易,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。
🧠 "行纪人自己买卖也收钱。"
物业服务合同应当(=必须)采用书面形式。
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→ 属于合同组成部分。
无论是否包含在书面合同中!
🧠 "物业公开承诺好的算合同,不写进去也有效。"
由全体业主按法定程序共同决定。
| 阶段 | 要求 |
|---|---|
| 参与表决 | 面积 ≥ 2/3 + 人数 ≥ 2/3 |
| 表决通过 | 参与面积 >1/2 + 参与人数 >1/2 |
🧠 "双三分二来开会,双过半才通过。"
解聘物业服务人 → 不需要理由,只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。
🧠 "解聘物业不用理由,提前60天书面就行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