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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律制度-汇总

合同法律制度(按学习顺序汇总)(按学习顺序汇总)

知识点按讲解顺序整合 · 更新:2026-08-11

📌 要约与承诺


一、要约撤回 vs 撤销 🔥

维度撤回撤销
时间要约到达前同时到达要约生效后承诺前
效果要约不生效已生效→归于无效
限制❌ 无限制✅ 两种情形不可撤销

🔥 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(民法典第476条)

No.情形举例
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"此报价15日内有效"
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,且已为履约做了合理准备已开始备料/采购/签约
🧠 "撤回=未到先拦,撤销=到了再废;撤回不限,撤销怕承诺期和人家的准备。"

📖 民法典第475条(撤回)+ 第476条(撤销)+ 第477条(撤回时间)


二、承诺迟到 vs 承诺延迟 🔥

维度❶ 迟到(逾期承诺)❷ 延迟(传递迟延)
原因受要约人发出晚了发出及时,传递途中耽误
原则= 新要约= 有效承诺
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→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→无效

🔥 考试坑 — 两个例外规则正好相反!

默认例外(要通知)
迟到=新要约(无效)要约人接受通知→才有效(救一下)
延迟=有效承诺要约人不接受通知→才无效(杀一下)
🧠 "迟到活该当新约,延迟无辜仍有效;通知规则正相反,一个救来一个杀。"

三、要约生效时间 vs 承诺期限起算 🔥

通讯方式要约生效时间承诺期限起算时间
信件/电报到达相对人时①信件载明的日期 ②未载明→信封邮戳日期
电话/传真/电邮等即时到达相对人时到达相对人时(同上)
🧠 "信件的承诺期限看信上日期,不管啥时候收到的;即时通讯看到达。"

⚠️ 信件陷阱:信上写的日期(6月1日)可能远早于你收到的日期(6月5日),承诺期从6月1日就开始跑了!

📖 民法典第474条(生效)+ 第481条(起算)



📌 格式条款


一、格式条款 vs 非格式条款

冲突处理规则
格式条款 与 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
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
🧠 "格式不如非格式,歧义不利于提供方。"


📌 缔约过失vs违约责任


区别 🔥

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
适用情形合同未成立/未生效/无效生效合同
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
可期待利益 ≥ 信赖利益(违约赔得更多)
🧠 "缔约未生赔信赖,违约有效赔期待。"


📌 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


一、诺成合同

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,无需实际交付。

诺成合同
保证合同
抵押合同
质押合同
赠与合同
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

二、实践合同 🔥

实际交付时才成立。

实践合同成立时点
定金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
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提供借款时
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
代物清偿合同债务人交付替代物时(原债务消灭)
🧠 "诺成同意就成立,实践必须交到手;定金借保管代物清——四个实践要牢记。"


📌 技术进出口合同


一、限制进出口技术

实行许可证管理

技术进出口合同 →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。


📌 约定不明的处理


一、处理次序 🔥

① 协议补充 → ② 合同相关条款/交易习惯 → ③ 法定规则

二、质量约定不明

次序标准
国家标准
行业标准
一般标准

三、价款/报酬约定不明

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。

🧠 "补协议→看条款→找习惯→法定兜底。"

四、履行地点不明 🔥

标的类型履行地
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
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
其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

五、履行期限不明

债务人可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。

六、履行方式不明

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。

七、履行费用不明

情形负担方
一般履行义务一方
债权人原因增加债权人
🧠 "钱在收方地在物,其他在履行方;时间随时方式优,费用谁履行谁担。"


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


一、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

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。

违约情形向谁担责
未履行/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(不是第三人)

二、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履行 🔥

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。

条件结果
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+ 债务人未履行/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
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,可向第三人主张。

三、两种情形对比 🔥

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
第三人能否直接诉债务人❌ 不能✅ 能
违约后向谁担责债权人第三人可主张
🧠 "一般向三履只对债权人担,约定第三直请可告债务人。"

四、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

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。

违约情形向谁担责
第三人未履行/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(不是第三人)

五、三种情形总对比 🔥

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由第三人履行
谁履行债务人→第三人债务人→第三人第三人→债权人
违约向谁担责债权人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人对债权人
第三人能否告不涉及
🧠 "向三债务对债担,三有直请可告债;由三履行也是债务对债担。"

💡 核心理解

只有第二种真正把第三人拉进了责任关系。第一种和第三种最终都回归到债务人→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
📌 第三人单方代为履行


一、条件

第三人须具有合法利益


二、不具有合法利益 🔥

债务人类型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
法人/非法人组织普通债权人
自然人同事、同学、热心帮助的陌生人
🧠 "陌生人帮还债不OK,必须有利害关系。"


📌 抗辩权


一、共同前提 🔥

三种抗辩权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

抗辩权谁行使
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均可
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
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
🧠 "同双务,同时双方,先履后,不安先。"


📌 合同解除


通过诉讼/仲裁解除 🔥

一方未通知对方,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→ 法院/仲裁确认后:

合同自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
🧠 "不通知直接告,合同自送达时解——不是判决生效时。"

主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🔥

主合同解除后 →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。

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🧠 "主合同解除,担保不跑路。"


📌 违约损害赔偿


一、赔偿范围

损失赔偿 = 实际损失 +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

二、可预见规则 🔥

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。

🧠 "赔实际+期待,但不超过签合同时能预见的。"

二、减损规则 🔥

违约后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:

情形结果
未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 ❌ 不赔
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✅ 由违约方承担
🧠 "损失不能躺着等,不减损的自己扛;减损花的钱,违约方出。"

三、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🔥

违约责任只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。

🧠 "合同责任不扩第三人,这是相对性。"

四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🔥

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/财产权益 → 受损害方可选择:

选择关系
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择一(不是"和"!)
🧠 "违约侵权二选一,不是两个都要。"


📌 持续履行合同可得利益


一、规则

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(如租赁)解除后:

主张方式法院
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价款/租金(扣履约成本)✅ 支持
剩余履行期限全部价款/租金(扣履约成本)❌ 不支持
🧠 "不是全赔剩余期,只赔找到下家前的合理期限。"


📌 违约金调整


一、调整规则 🔥

情形结果
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
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(通常>130%)可请求适当减少
⚠️ 低于损失→增加;过分高于→才减。不是"高于就减"。
🧠 "低了加,过分高才减。"

二、迟延履行违约金 🔥

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 → 支付违约金后,还应当履行债务

🧠 "迟延履行的罚金交了,事还得办。"

三、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🔥

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→ 只能选一个

情形结果
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
🧠 "违约金和定金二选一,定金不够还可追。"

四、定金与违约金的两个坑 🔥

坑1:只能二选一

定金和违约金 不能同时适用 → 只能择一主张。

坑2:定金上限20%

定金 > 合同金额 20% → 超出部分 ❌ 无效

最高有效定金 = 合同金额 × 20%
🧠 "定金违约金二选一,定金不超两成。"


📌 不可抗力


一、免责规则

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→ 根据影响,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。

例外 🔥

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→ ❌ 不免除违约责任。

🧠 "不可抗力可免责,但先违约后不可抗力不免。"


📌 债权转让限制


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🔥

合同类型不得转让的债权
出版合同出版公司的债权
委托合同委托人的债权
这些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,不得转让。
🧠 "出版委托有人身性,债权不能转。"

转让通知不可撤销

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 → 不得撤销

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

🧠 "转让通知不可撤,受让人同意才行。"

债务人的抗辩

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→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,可向受让人主张。

🧠 "债权转让抗辩跟,该抗受让人一样抗。"

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 🔥

债权转让 →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

规则说明
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❌ 不随主债权转让
未办理转移登记/未转移占有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
🧠 "主债转从权跟,专属除外;不登记不占有照样转。"

多重转让的清偿问题 🔥

情形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能否要求其他受让人返还
一般(其他受让人不知情)❌ 不支持(只能找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)
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先已转让✅ 可以要求返还
🧠 "最先通知的不一定先拿到钱,不知情的其他受让人不用退;明知故犯的才要还。"


📌 金钱债权转让约定


约定不得转让的效力

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

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,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。
🧠 "约了不能转,挡不住第三人。"


📌 债权人代位权


一、核心规则

要点内容
名义债权人以自己名义
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
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

抗辩

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→ 可向债权人主张。

诉讼后禁止恶意减损 🔥

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,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债务或延长履行期限 → 债务人及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。

🧠 "起诉后乱减免延期——无效,挡不住债权人。"

代位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🔥

代位权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债权人可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。


📌 债权人撤销权


一、两种可撤销行为 🔥

类型行为相对人主观要求
无偿型放弃债权/无偿转让/恶意延长履行期限❌ 不需要知情
不合理价格型明显低价转让 或 明显高价受让✅ 须知道或应知

二、明显不合理的判断标准 🔥

情形标准
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< 70%
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价> 130%(即高于30%)
⚠️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/关联关系的 → 不受70%/30%限制!
🧠 "低七成高百三算不合理,亲属关联不受限。"

三、行使方式

要点内容
名义债权人以自己名义
形式诉讼
被告债务人 + 相对人(共同被告
费用债务人负担
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
🧠 "自己诉讼告两方,费用债务出,结果不优先。"

四、行使期限 🔥

起算期限性质
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
行为发生之日5年除斥期间(不适用中止/中断/延长)
🧠 "自己名义诉讼撤,知道一年发生五年。"


📌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


一、先诉抗辩权

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——债权人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无果后,才能找保证人。


二、不得行使的四种情形 🔥

序号情形
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
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
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
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
🧠 "下落不明破产不足书面弃,四种情况不能先诉抗。"


📌 保证期间


一、保证期间的确定 🔥

情形结果
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
约定"直至本息还清为止"等视为约定不明
没有约定/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
🧠 "保证期不能比主债早或同,没约就是6个月。"

二、诉讼时效起算 🔥

保证类型起算时点
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/仲裁 →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
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担责之日起算
两种保证诉讼时效均为 3年
🧠 "一般从抗辩消灭起,连带从请求日起;都是三年。"


📌 债权转让与保证


一、约定禁止转让 🔥

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→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:

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
🧠 "约禁转让没经同意就转,保证人对新债主不再担保。"


📌 定金


一、定金罚则的例外 🔥

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 → ❌ 不适用定金罚则。

🧠 "不可抗力违约不罚定金。"


📌 不得抵消的债务


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消 🔥

债务类型
提供劳务的债务
不作为的债务
🧠 "劳务不作为,不能抵。"

法定抵消的清偿期 🔥

要求内容
必须到期对方的债务(被动债权)已届清偿期
不要求主张抵消一方的债务(主动债权)不一定到期
一方到期、另一方未到期 → 未到期方可以主张抵消。
🧠 "对方必到期,自己不一定;自己没到期的可以主动抵。"

抵消的生效时点 🔥

法定抵消 →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,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

通知到达时,双方互付的主债务、利息、违约金等在同等数额内消灭。
🧠 "抵消通知到达生效,不往前追溯。"


📌 提存


一、提存期间的孳息

提存期间,标的物的孳息债权人所有。


二、提存物领取权消灭 🔥

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 → 领取权消灭。

5年为除斥期间,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。
🧠 "提存孳息归债主,五年不领就充公。"


📌 代物清偿vs以物抵债


区别 🔥

代物清偿合同以物抵债协议
性质实践合同诺成合同
成立时点替代物实际交付意思表示一致
原债务交付后消灭看约定(可替代也可并存)
🧠 "代物清偿交东西才成立,以物抵债签协议就生效。"


📌 以物抵债的履行


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 🔥

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,债务人未履行 → 债权人可选择

选择内容
请求履行原债务
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
🧠 "以物抵债不履行,新旧都能告。"


📌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


一、在途标的物 🔥

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

毁损、灭失风险 →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
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🧠 "在途货,合同一签风险归买家。"

二、检验期限与通知 🔥

未约定检验期限:

规则内容
通知期限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的合理期限
最长时限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年(不变期间,不适用中止/中断/延长)
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,不适用2年
合理期内未通知或2年内未通知 → 视为符合约定
🧠 "合理期内要吱声,2年不吭就当合格;有质保的按质保。"

三、分期付款的20%规则 🔥

分期付款,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 ≥ 全部价款20%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:

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
🧠 "分期欠款超两成,催了不还全款付或合同解。"


📌 试用买卖


一、试用期限

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→ 由出卖人确定。


二、沉默即购买 🔥

情形结果
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
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视为同意购买
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出卖、出租、设立担保物权视为同意购买
🧠 "试用不吭声就是买,先付钱或转卖也算买。"


📌 凭样品买卖


一、封存样品

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,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。

🧠 "凭样品卖必须封样,质量说清楚。"


📌 商品房买卖合同


一、预售许可证明 🔥

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→ 合同无效

情形效力
签订时无许可证❌ 无效
起诉前取得许可证✅ 有效
🧠 "没证签合同无效,起诉前补证还有救。"


📌 租赁合同


一、租赁期限 🔥

规则内容
最高期限20年
超过部分无效
续订续订后仍不超过20年
🧠 "租期最长二十年,超了无效;续租再算二十年。"

二、形式要求 🔥

租赁期限形式要求
>6个月必须书面
未书面 + 无法确定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

不定期租赁的解除 🔥

不定期租赁 → 双方可随时解除,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

🧠 "超半年必须书面;没书面又搞不清期限,算不定期。不定期随时解,但要提前说。"

三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🔥

⚠️ 只有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。
租赁标的优先购买权
房屋✅ 有
其他标的物(设备/车辆等)❌ 无

15日规则 🔥

出租人通知后,承租人在 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→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
拍卖规则

出租人委托拍卖 → 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。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→ 视为放弃

未通知的后果 🔥

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 → 承租人可请求赔偿,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

🧠 "房东不通知可以索赔,但买卖合同照样有效。"


📌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


一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🔥

情形效力
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❌ 无效
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/批准✅ 有效

二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 🔥

情形效力
未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筑❌ 无效
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建设✅ 有效

三、租赁期限超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🔥

情形效力
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❌ 超过部分无效
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延长使用期限证明✅ 延长期间有效

四、补正时间对比 ⚠️

合同类型无效情形补正截止时间
房屋租赁无规划许可证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
商品房预售无预售许可证起诉前
🧠 "租赁一审辩论前,预售起诉前——时点不同要分清!"

五、未办理登记备案 🔥

未办理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→ 法院不予支持

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。
🧠 "租赁不备案也有效,登记不是生效条件。"

六、合同无效后的占有使用费 🔥

合同无效 →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→ 法院一般应予支持

🧠 "租约无效照付钱,按约定的租金算。"


📌 租赁与抵押权


一、先租后抵 🔥

背诵条文:抵押权设立,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
关键说明
前提租赁+占有在抵押权设立之前
结果租赁关系不受影响

二、与买卖不破租赁对比

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
所有权变动原因买卖抵押实现
承租人保护✅ 租赁继续✅ 租赁不受影响
需占有
🧠 "先租后抵租照旧,买卖不破租照住。"


📌 买卖不破租赁


买卖不破租赁 🔥

背诵条文: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关键说明
前提承租人已占有租赁物
结果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
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买受人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,但必须承受原租赁合同。


📌 转租


转租中第三人的责任 🔥

转租时,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→ 承租人应当赔偿(二房东赔给大房东)。

这也是违约责任相对性的体现——房东只跟承租人有合同关系。
🧠 "次承租人搞坏了东西,二房东先赔。"


📌 融资租赁合同


一、形式要求

融资租赁合同应当(=必须)采用书面形式


二、承租人的义务与风险 🔥

规则内容
维修义务承租人承担占有期间的维修
风险承担占有期间毁损灭失→仍须支付租金
欠付租金催告后合理期不付→请求全部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物

欠租解除的法定标准 🔥

合同未约定时,满足以下任一+催告不付→出租人可解除合同

标准条件
期数标准欠付 ≥ 2期
金额标准欠付 ≥ 全部租金 15%

与分期付款买卖对比 🔥

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
期数标准2期
金额标准20%15%
后果全款或解除解除
🧠 "融资租赁维修风险承租人扛,欠租催了不交全款付或收物。欠两期或过一成半可解约。买卖两成,租赁两期一成半。"


📌 建设工程合同


一、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🔥

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→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。

❌ 不得分包给他人。

二、质量鉴定期间 🔥

竣工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→ 鉴定合格的:

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。
🧠 "主体必须自己干,质量鉴定合格算顺延。"

三、竣工日期的确定 🔥

情形竣工日期
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
承包人已提交报告,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
未经竣工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
🧠 "正常验收合格日,拖延按提交日,擅自用按占有日。"

四、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 🔥

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:

主张法院
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为由主张权利❌ 不支持
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✅ 承包人仍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
🧠 "擅自用后别喊质量差,但地基和主体结构跑不了。"

五、垫资及其利息 🔥

情形处理
有约定垫资+利息✅ 按约定返还(利息≤同类贷款利率/LPR)
没有约定垫资工程欠款处理
没有约定垫资利息❌ 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
🧠 "垫资没约定算欠款,利息没约定不给。"

垫资 vs 工程欠款对比 🔥

垫资工程欠款
未约定利息❌ 不给利息✅ 按同期同类贷款/LPR计
约定了利息✅ 按约定(上限=同类贷款/LPR)✅ 按约定(无上限
🧠 "垫资没息不给,工程欠款没息也得给;垫资有息限上限,工程欠款不限。"

六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🔥

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→ 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。

⚠️ 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!

优先受偿的范围

项目是否优先
工程价款本身✅ 优先
逾期利息❌ 不优先
违约金❌ 不优先
损害赔偿金❌ 不优先

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 🔥🔥

背诵: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 + 已支付全部价款 → 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及其他债权。
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 → 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同样优先。
优先顺序主体
🥇付全款的居住商品房消费者
🥈承包人工程价款
🥉抵押权
4其他债权
🧠 "买房住的付全款,比工程款还优先!"

七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🔥

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,最长不超过18个月

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。
🧠 "工程款优先权,最长18个月,过期作废。"


📌 分包


分包中的连带责任 🔥

经发包人同意,总承包人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→ 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

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——发包人与分包人无直接合同,但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。

三个突破相对性的汇总

情形如何突破
代位权债权人可诉合同外第三人
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受原租赁合同约束
分包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
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担责
🧠 "代位、买卖不破租、分包、第三直请——四大突破口。"


📌 借款合同


一、自然人借款 vs 其他借款 🔥

类型性质成立时点
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借款时
其他(银行等)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
🧠 "自然人借款交钱才成立,银行贷款签约就成立。"

二、利息的约定 🔥

情形一般借款自然人之间借款
没有约定视为无利息视为无利息
约定不明按交易方式/习惯/市场利率定视为无利息

禁止预先扣息 🔥

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已扣除的 → 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息。

🧠 "没约都没息,约定不明自然人没息,其他人按市场来。利息不能先扣,扣了按实际算。"

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🔥

利率类型上限
约定利率≤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× 4
逾期利率≤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× 4

逾期利率未约定 🔥

分两种情况:

情形逾期利率依据
①有借期利率,无逾期利率✅ 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民间借贷解释第28条
②借期利率也没约定✅ 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民法典第680条
🧠 "有期内利率就按期内,期内也没约就LPR开路。"

🚨 自然人之间借款:期内没约利息=无息,但逾期后仍可主张逾期利息(按LPR)→ 期内不收费≠逾期不追究!

逾期利率+违约金+其他费用 🔥

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/其他费用 → 可一并主张,但总计超过 4倍LPR 的部分 → ❌ 不支持。

🧠 "逾期利率加违约金,加起来不能超4倍LPR。"

🚨 自然人借款无息≠逾期无息 — 期内白借你钱,但拖久了法院按LPR判你逾期利息,很多人以为都不收就错了。


三、诉讼当事人规则 🔥

保证类型出借人只诉借款人出借人只诉保证人
连带责任保证不追加保证人可以追加借款人
一般保证不追加保证人应当追加借款人
🧠 "连带随便,一般告保证必须拉债务。"


📌 承揽合同


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🔥

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→ 可随时解除合同。

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→ 应当赔偿
🧠 "定作人随时可以停,但损失得赔。"


📌 委托合同


任意解除权 🔥

委托人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

解除后的赔偿

类型赔偿范围
无偿委托直接损失(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)
有偿委托直接损失 +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
🧠 "无偿赔直接,有偿赔全部(直接+可期待)。"

受托人损失赔偿

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,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损失 → 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



📌 赠与合同


一、撤销权行使期限 🔥

撤销权人期限
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
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个月
🧠 "赠与人一年,继承人半年。"


📌 货运合同


不可抗力 🔥

不可抗力致货物灭失毁损:

主体责任
承运人❌ 不赔偿
托运人❌ 不需付运费
🧠 "不可抗力货没了,承运不赔托运不付。"


📌 行纪合同


一、超额利益归属 🔥

情形利益归属
高于指定价卖 / 低于指定价买委托人
(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)
🧠 "行纪人超额买卖,多赚的钱归委托人。"

二、行纪人的直接责任 🔥

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→ 行纪人直接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

情形责任
第三人不履行致委托人损害行纪人赔偿(另有约定除外)
🧠 "行纪人自己签合同自己扛,第三人违约行纪人赔。"

三、行纪人的介入权 🔥

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→ 行纪人可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(委托人反对除外)。

即使行纪人自己交易,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
🧠 "行纪人自己买卖也收钱。"


📌 物业服务合同


一、形式要求

物业服务合同应当(=必须)采用书面形式


二、公开承诺的效力 🔥

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→ 属于合同组成部分

无论是否包含在书面合同中!
🧠 "物业公开承诺好的算合同,不写进去也有效。"

三、选聘/解聘的表决 🔥

全体业主按法定程序共同决定。

阶段要求
参与表决面积 ≥ 2/3 + 人数 ≥ 2/3
表决通过参与面积 >1/2 + 参与人数 >1/2
🧠 "双三分二来开会,双过半才通过。"

四、解除通知 🔥

解聘物业服务人 → 不需要理由,只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

🧠 "解聘物业不用理由,提前60天书面就行。"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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