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
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
第九章
非票据结算方式 🔥
第四单元
银行账户 🔥
#### 一般存款账户
| 业务 | 能否办理 |
| 💰 现金缴存 | ✅ 可以 |
| 💰 现金支取 | ❌ 不得办理 |
🧠 口诀:一般账户只能存不能取😄
#### 临时存款账户 🔥
🧠 口诀:临时账户有效期两年
银行卡 🔥
#### 信用卡预借现金
| 业务类型 | 说明 |
| 💵 现金提取 | 取现 |
| 🔄 现金转账 | 转至本人账户 |
| 📱 现金充值 | 充值至其他账户 |
#### 现金禁令 🔥
| 账户类型 | 能否办理现金业务 |
| 👤 个人信用卡 | ✅ 可以(预借现金) |
| 🏢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| ❌ 完全禁止任何现金业务 |
🧠 口诀:个人信用卡可取现,单位卡一分现金都不行😄
支付结算方式分类
| 分类标准 | 方式 |
| 💳 贷记支付 | 托收承付、汇兑、委托收款 |
| 💳 借记支付 | 支票、银行汇票、银行本票 |
| 🏙️ 同城 | 银行本票 |
| 🌍 异地 | 托收承付、银行汇票 |
| 🌐 同城+异地 | 支票、商业汇票、委托收款、银行卡 |
使用主体限制 🔥
| 结算方式 | 个人能否使用 |
| 📄 国内信用证 | ❌ 不能 |
| 📋 托收承付 | ❌ 不能 |
| 📑 商业汇票 | ❌ 不能 |
| ✅ 其他方式 | ✅ 单位和个人均可 |
信用证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性质 | 不可撤销 ✅ |
| 结算方式 | 仅转账结算,不得支取现金 ❌ |
#### 议付与追索权 🔥
| 银行类型 | 是否有追索权 |
| 🏛️ 议付行 | 与受益人书面约定(可以有,也可以没有)✅ |
| 🏛️ 保兑行 | ❌ 不具有追索权(保兑了就不能追受益人) |
🧠 口诀:议付行追索靠约定,保兑行保了就不能追
支票 🔥
挂失止付 🔥
可以挂失的票据
| 序号 | 票据类型 |
| 1 |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✅ |
| 2 | 支票 ✅ |
| 3 | 填明现金字样+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✅ |
| 4 |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✅ |
🧠 口诀:已承兑汇票、支票、现金汇票、现金本票
时间要求 🔥
| 事项 | 时限 |
| 失票人挂失后起诉 | 挂失通知后3日内提起诉讼 ✅ |
| 挂失通知书有效期 | 付款人收到通知起12日内未收到法院通知→第13日失效 ❌ |
🧠 口诀:挂失三天内起诉,十二天法院没通知就失效
| 序号 | 票据类型 |
| 1 |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✅ |
| 2 | 支票 ✅ |
| 3 | 填明现金字样+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✅ |
| 4 |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✅ |
🧠 口诀:已承兑汇票、支票、现金汇票、现金本票——这四个挂了才有效
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🔥🔥🔥
对主债务人
| 票据类型 | 权利对象 | 消灭时效 |
| 📄 商业汇票(远期) | 出票人/承兑人 | 自到期日起2年 |
| ⚡ 商业汇票(见票即付) | 出票人/承兑人 | 自出票日起2年 |
| 🏦 银行本票 | 出票人 | 自出票日起2年 |
| 💳 支票 | 出票人 | 自出票日起6个月 🔥 |
对前手
| 追索类型 | 权利对象 | 消灭时效 |
| 🔙 首次追索权 | 出票人/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| 自被拒绝承兑/付款之日起6个月 |
| 🔄 再追索权 | 其他前手 | 自清偿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 |
🧠 口诀:汇票本票两年,支票半年;首次追索六个月,再追索三个月😄
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🔥
第三单元
#### 表见代理 🔥🔥
| 条件 | 后果 |
|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 | ✅ 票据行为有效 → 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|
🧠 口诀:表见代理本人扛
付款错误 🔥🔥
| 付款人主观状态 | 后果 |
| ✅ 善意+无重大过失 错误付款 | 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✅ |
| ❌ 恶意或重大过失 错误付款 | ❌ 付款人义务不免除,票据关系不消灭 |
🧠 口诀:善意付错票消了;恶意付错还得付
票据抗辩 🔥🔥
#### 对物抗辩(可对抗一切人)🔥
| 情形 | 后果 |
| 票据无出票人签章等绝对必要事项欠缺 | 票据无效→可对抗一切要求付款的人 ✅ |
| 签章人是无/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| 签章无效→不承担票据责任 ✅ |
💡 对物抗辩针对票据本身的问题,可以对任何人主张,包括善意第三人!
#### 对人抗辩 🔥🔥
✅ 可以对人的情形:
| 情形 | 能否抗辩 |
| 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| ✅ 可以 |
|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 | ✅ 可以 |
| 无偿取得人(税收/继承/赠与) | ✅ 可用对抗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 🔥 |
❌ 不可以对人的情形:
| 情形 | 能否抗辩 |
| 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| ❌ 不可以(持票人明知除外) |
| 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| ❌ 不可以(持票人明知除外) |
🛡️ 正当持票人的保护:
善意+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→ 可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 ✅
🔥 抗辩切断的保护 🔥
| 情形 | 后果 |
| 无偿取得人(继承/赠与等) | 若前手已受抗辩切断保护→该持票人也受保护 ✅ |
💡 虽然无偿取得人"权利不优于前手",但若前手本身就没有瑕疵(抗辩已被切断),则无偿取得人的权利也是干净的!
🧠 口诀:前手清白,无偿取得人也清白
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🔥🔥
| 行为 | 定义 |
| 🎭 伪造 | 伪造签章(冒充他人签字盖章) |
| ✂️ 变造 | 无权限的人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(如改金额) |
区别:伪造是假签名,变造是改内容😄
| 主体 | 票据责任 | 其他责任 |
| 🎭 伪造人 | ❌ 不承担(没以自己名义签章) | ✅ 承担民事责任 |
| 👤 被伪造人 | ❌ 不承担(不是自己签的) | — |
💡 逻辑:票据责任看签章! 伪造人没用自己的名字签→不负票据责任;被伪造人没自己签→也不负。但伪造人坑了别人→要民事赔偿!
🧠 口诀: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负票据责,但伪造人要民事赔偿
商业汇票 🔥
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🔥🔥🔥
| 概念 | 含义 |
| 📄 票据行为 | 出票/背书/承兑/保证等 |
| 🤝 基础关系 | 背后的买卖/借贷等交易 |
| 🔗 无因性 |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基础关系 ✅ |
💡 即使基础关系无效/被撤销,票据行为仍然有效!
票据代理 🔥🔥
#### 无权代理
| 情形 | 代理人 | 本人 |
| ①未追认 | ❌ 不担责 | ❌ 不担责 |
| ②转给善意第三人 | ✅ 担责 | ❌ 不担责 |
#### 表见代理 🔥🔥
| 条件 | 后果 |
|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 | ✅ 票据行为有效 |
| ✅ 被代理人(本人)承担票据责任 |
| ❌ 无权代理人不承担 |
💡 区别:无权代理→本人不负责;表见代理→本人要负责(因为你让人家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限)
🧠 口诀:表见代理本人扛,无权代理本人躲
票据权利的取得
| 方式 | 说明 |
| 💰 原始取得 | 出票人签发→收款人取得 |
| 🔄 继受取得 | 通过背书/交付/继承等方式取得 |
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❌
| 情形 | 后果 |
| 🔍 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| ❌ 不享有票据权利 |
| 🎭 欺诈、偷盗、胁迫等手段取得 | ❌ 不享有 |
| 😈 明知前列情形仍恶意取得 | ❌ 不享有 |
🧠 口诀:重大过失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→都不享有票据权利
无偿取得人的权利 🔥
| 取得方式 | 对价要求 | 权利限制 |
| 🏛️ 税收/继承/赠与 | ❌ 不受对价限制(不给钱也能拿) | ⚠️ 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🔥 |
💡 前手权利有瑕疵→你的权利也有瑕疵。比如前手是偷来的票,你继承得来的也不能主张完整权利!
正当持票人 🔥🔥
| 条件 | 权利 |
| ✅ 善意 + 已付对价 | ✅ 可向任何人请求付款(不受前手瑕疵影响) |
🧠 口诀:无偿取得不能优于前手,善意付对价才能畅通无阻
票据权利 🏛️
| 权利 | 说明 |
| 💰 付款请求权 | 第一次权利——找付款人/承兑人要钱 ✅ |
| 🔙 追索权 | 第二次权利——第一次要不到→追前手 ✅ |
行使顺序:先付后追(先找付款人→被拒后才追前手)
商业汇票 🔥
票据保证 🔥🔥
保证责任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责任性质 |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✅ |
| 先诉抗辩权 | ❌ 保证人不享有 |
| 多人保证 |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🔥 |
| 附条件 | ✅ 不得附条件;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|
| 清偿后权利 | 保证人清偿后→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✅ |
🧠 口诀:保证人跟被保证人一样责,不享有先诉抗辩,两人以上连带赔
🔥 被保证人债务无效时
| 情形 | 保证人是否担责 |
| ❌ 形式要件欠缺导致被保证人债务无效 | ❌ 保证人不担责 |
| ❌ 实质要件欠缺导致被保证人债务无效 | ✅ 保证人仍担责 🔥 |
💡 逻辑:票据保证保的是票面形式。票面形式有问题(没签章、缺事项)→保证也无效;但被保证人是被骗了/没行为能力(实质问题)→票面形式是好的→保证人还是要负责!
🧠 口诀:形式无效保证也无效,实质无效保证甩不掉
| 方式 | 是否构成票据保证 |
| ✅ 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+签章 | ✅ 票据保证 |
| ❌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 | ❌ 不属于票据保证(仅为一般民事保证) |
💡 票据保证必须体现在票据上,跟质押背书一样——光有合同不行!
🧠 口诀:票据保证要在票上写,合同单独签不算数
绝对必要记载事项
| 序号 | 事项 | 未记载后果 |
| 1 | 表明"保证"的字样 | 保证无效 ❌ |
| 2 | 保证人签章 | 保证无效 ❌ |
| 3 |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| 保证无效 ❌ |
三个缺一不可 🔥
相对必要记载事项
| 事项 | 未记载的后果 |
| 👤 被保证人 | 已承兑汇票→承兑人;未承兑→出票人 ✅ |
| 📅 保证日期 |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✅ |
🧠 口诀:被保证人没写看承兑,保证日期没写看出票
签章无效的后果 🔥🔥🔥
| 签章主体 |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|
| 👑 出票人 | 票据无效 ❌❌(出票是票据的基础) |
| 🏛️ 承兑人 | 仅该签章无效,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✅ |
| 🛡️ 保证人 | 仅该签章无效,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✅ |
🧠 口诀:出票人签章无效→票废了;承兑保证人签章无效→只他们不负责,票还有效
追索权 🔥🔥
是否丧失追索权 🔥🔥🔥
| 情形 | 后果 | 还能追谁? |
| ①未按期提示承兑 | ❌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| 只能追出票人 |
| ②未按期提示付款 | ❌ 丧失对出票人、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| 只能追出票人、承兑人 |
| ③未取得拒绝证明 | ❌ 丧失对出票人、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| 只能追出票人、承兑人 |
| ④未按期发出追索通知 | ✅ 不丧失追索权(赔损失即可) | 全部可追 |
期前追索权 🔥🔥
| 情形 | 能否行使期前追索权 |
| ✅ 承兑人/付款人破产、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| ✅ 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|
| ❌ 出票人/保证人破产、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| ❌ 不能行使期前追索权 |
💡 只有承兑人/付款人出问题才能提前追索,出票人/保证人出问题不行!
🧠 口诀:承兑付款出事可提前追,出票保证出事只能等到期
通知义务
| 事项 | 规则 |
| 通知期限 | 被拒绝承兑/付款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✅ |
| 未通知的后果 | ✅ 仍可行使追索权(不影响权利本身) |
| 赔偿责任 | 造成前手/出票人损失的→应赔偿,但≤汇票金额为限 |
🧠 口诀:被拒三天通知前手,没通知也能追索,但造成损失赔钱最多赔票面金额
付款请求权 🔥🔥
提示付款期限
| 汇票类型 | 提示付款期限 | 向谁提示 |
| ⚡ 见票即付 |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✅ | 付款人 |
| 📅 定日付款 |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✅ | 承兑人 |
| 📅 出票后定期付款 |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✅ | 承兑人 |
| 📅 见票后定期付款 |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✅ | 承兑人 |
🧠 口诀:即期一个月找付款人;远期十天找承兑人
承兑 🔥🔥
⚠️ 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✅(支票和本票没有承兑)
法律效力 🔥🔥
| 序号 | 效力 |
| 1 | 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✅ |
| 2🔥 |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付 |
| 3🔥 | 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依法取证→仍可向承兑人追索 ✅ |
💡 因为承兑人是主债务人,他的责任是最重的——即便持票人操作有瑕疵,也不能免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!
🧠 口诀:承兑人是主债务,过期没证据也能追
提示承兑期限
| 汇票类型 | 提示承兑期限 |
| ⚡ 见票即付 | ❌ 无需提示承兑 |
| 📅 定日付款 | 到期日前提示 ✅ |
| 📅 出票后定期付款 | 到期日前提示 ✅ |
| 🔥 见票后定期付款 |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|
超期后果
| 情形 | 后果 |
| 未按期提示承兑 |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❌ |
🧠 口诀:见票即付不用承,定日到期前承,见票后一个月承;过期只丢追索权
背书 🔥🔥
形式要件
| 类型 | 事项 | 规则 |
| ✅ 绝对必要 | 背书人签章 | 缺了背书无效 ❌ |
| 📝 相对必要 | 背书日期 | 未记载→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✅ |
| ✍️ 可补记 | 被背书人名称 | 持票人可在被背书人栏填自己名称,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效力 ✅ 🔥 |
🧠 口诀:背书签章必须有,日期没写当到期前,被背书人自己填也行
质押背书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✅ 绝对必要 | ①出质人签章 ②记载"质押"或"设质担保"字样 |
| ❌ 不构成票据质押 | ①只写质押未签章 ②未在票面记载质押但另签质押合同 |
💡 票据质押必须在票据上体现(文义证券原则),光有合同不算!
质权人的权利 🔥🔥
| 权利类型 | 具体权利 | 是否享有 |
| ✅ 收款权利 | 付款请求权 | ✅ 有 |
| 追索权 | ✅ 有 |
| 委托收款背书 | ✅ 可以 |
| ❌ 处分权利 | 转让背书(卖给他人) | ❌ 无效 |
| 再质押背书 | ❌ 无效 |
🧠 口诀:质权人能收钱能追索能托收,但不能卖不能转押
承兑 🔥🔥
| 汇票类型 | 提示承兑期限 |
| ⚡ 见票即付 | 无需提示承兑 ✅ |
| 📅 定日付款 |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|
| 📅 出票后定期付款 |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|
| 🔥 见票后定期付款 |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|
🧠 口诀:即期不用承兑,定日出票到期前,见票后定期一个月内😄
商业汇票 🔥
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🔥🔥🔥
| 序号 | 事项 | 未记载后果 |
| 1 | 表明"汇票"的字样 | 票据无效 ❌ |
| 2 |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| 无效 |
| 3 | 确定的金额 | 无效 |
| 4 | 付款人名称 | 无效 |
| 5 | 收款人名称 | 无效 |
| 6 | 出票日期 | 无效 |
| 7 | 出票人签章 | 无效 |
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🔥
| 事项 | 未记载的后果 |
| 📅 付款日期 | 视为见票即付 ✅ |
| 📍 付款地 | 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✅ |
| 📍 出票地 | 以出票人营业场所/住所为出票地 ✅ |
🔥🔥🔥 三种票据记载事项对比
####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
| 事项 | 汇票 | 本票 | 支票 |
| 字样 | ✅汇票 | ✅本票 | ✅支票 |
| 支付委托/承诺 | ✅无条件委托 | ✅无条件承诺 | ✅无条件委托 |
| 金额 | ✅ | ✅ | ✅ 可补记 |
| 付款人名称 | ✅ | ❌(出票人=付款人) | ✅ |
| 收款人名称 | ✅ | ✅ | ❌ 可补记(授权后补填)🔥 |
| 出票日期 | ✅ | ✅ | ✅ |
| 出票人签章 | ✅ | ✅ | ✅ |
####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
| 事项 | 汇票 | 本票 | 支票 |
| 📅 付款日期 | ✅(视为见票即付) | ❌ | ❌ |
| 📍 付款地 | ✅ | ✅ | ✅ |
| 📍 出票地 | ✅ | ✅ | ✅ |
🧠 口诀:汇票多一个付款日期(没写就当见票即付),本票支票只有付款地出票地
| 事项 | 汇票 | 本票 | 支票 |
| 字样 | ✅汇票 | ✅本票 | ✅支票 |
| 支付委托/承诺 | ✅无条件委托 | ✅无条件承诺 | ✅无条件委托 |
| 金额 | ✅ | ✅ | ✅ 可补记 |
| 付款人名称 | ✅ | ❌(出票人=付款人) | ✅ |
| 收款人名称 | ✅ | ✅ | ❌ 可补记(授权后补填)🔥 |
| 出票日期 | ✅ | ✅ | ✅ |
| 出票人签章 | ✅ | ✅ | ✅ |
🧠 口诀:汇票三项都有,本票无付款人,支票无收款人且金额可补记
分类
| 分类标准 | 类型 | 说明 |
| 🎯 承兑人 | 商业承兑汇票 | 企业承兑 |
| 银行承兑汇票 | 银行承兑 |
| 📅 付款日期 | 见票即付 | 见票即付 |
| 定日付款 | 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 |
| 出票后定期付款 | 出票日后一定期限付款 |
| 见票后定期付款 | 持票人提示承兑后一定期限付款 |
后三种统称远期汇票
电子商业汇票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票据类型 | 定日付款票据 ✅(不适用见票即付) |
| 付款期限 | 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≤1年 🔥 |
🧠 口诀:电子汇票是定日付,最长一年不超期
支票 🔥
主债务人 vs 次债务人 🔥🔥🔥
| 票据类型 | 👑 主债务人 | 👥 次债务人 |
| 📄 汇票 | 承兑人 | 出票人、背书人、保证人 |
| 🏦 本票 | 出票人(银行) | 背书人、保证人 |
| 💳 支票 | ❌ 没有主债务人 🔥 | 出票人、背书人、保证人 |
💡 支票为什么没有主债务人? 支票没有承兑制度,银行只是付款人(不是债务人),真正的责任人是出票人,但出票人属于次债务人(先找银行要,银行不给才找出票人)
🧠 口诀:汇票承兑人是主,本票出票人是主,支票谁都不是主😄
支票 🔥
| 项目 | 规则 |
| 付款人 |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✅ |
| 出票人 |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客户 |
不得更改的事项 🔥🔥
| 不得更改的三项 | 更改后果 |
| 💰 票据金额 | 票据无效 ❌ |
| 📅 出票日期 | 无效 |
| 👤 收款人名称 | 无效 |
🧠 口诀:金额日期收款人,改了票据变废纸
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🔥
| 事项 | 未记载的后果 |
| 📍 付款地 | 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✅ |
| 📍 出票地 | 以出票人营业场所/住所为出票地 ✅ |
跟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同——不记载的话票据不会无效,而是法律给个默认处理😄
提示付款期限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提示付款期限 |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✅ |
| 超期提示→付款人 | ✅ 可以拒绝支付 |
| 超期提示→出票人 | ✅ 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|
💡 银行有"过期不付"的权利,但出票人的责任不受期限影响
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🔥🔥
| 权利 | 消灭期限 |
|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| 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→消灭 ❌ |
⏱ 支票时间线总结
出票日 ──→ 10日内 ──→ 6个月内 ──→ 6个月后
│ │ │ │
│ 应当提示付款 仍可向出票人追 票据权利消灭
│ (银行会付) (银行可不付) (出票人也不管了)
🧠 口诀:10天提示银行付,超了只能找开票人;6个月一过谁的账都不认
金额补记 🔥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金额可补记 | ✅ 出票人可授权相对人补记 |
| 未补记前 | ❌ 不得背书转让 + 不得提示付款 |
| 转授权 | ❌ 相对人不能再授权他人补记 🔥 |
🧠 口诀:支票金额可补记,未补不能转不能取;出票人只能授相对人,相对人不能再转授
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🔥
| 序号 | 事项 | 未记载后果 |
| 1 | 表明"本票"的字样 | 票据无效 ❌ |
| 2 |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| 无效 |
| 3 | 确定的金额 | 无效 |
| 4 | ✅收款人名称 | 无效 |
| 5 | 出票日期 | 无效 |
| 6 | 出票人签章 | 无效 |
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🔥
| 事项 | 未记载的后果 |
| 📍 付款地 | 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✅ |
| 📍 出票地 | 以出票人营业场所/住所为出票地 ✅ |
跟支票一样,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,法律给兜底😄
提示付款期限 🔥
| 事项 | 规则 |
| 期限 |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✅ |
| 超期后果 |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🔥 |
💡 超期后出票人(银行)仍要付钱,但不能追其他背书人了
🧠 口诀:本票两个月要提示,超期只能找银行
| 1 | 表明"支票"的字样 | 票据无效 ❌ |
| 2 |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| 无效 |
| 3 | 确定的金额 | 无效 |
| 4 | 付款人名称 | 无效 |
| 5 | 出票日期 | 无效 |
| 6 | 出票人签章 | 无效 |
🔥 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❗ 支票可以先不写收款人,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后补(跟汇票不一样)
🧠 口诀:支票六项必须记,缺一无效要注意;收款人名可补记,这是支票的大特点
票据的特征 🔥
票据的特征 🔥
作为有价证券,票据有4个特征:债权、金钱、文义、设权
| 特征 | 含义 |
| 🏦 债权证券 | 票据体现的是债权关系(不是物权) |
| 💰 金钱证券 | 以金钱为标的(不是实物) |
| 📝 文义证券 🔥 | 以票面记载文字为准,文义之外的事项不得作为根据 |
| 🎫 设权证券 | 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/签发而产生 |
🔥 文义证券是票据的核心特征——票据上写多少就是多少,不能拿票据以外的事来说事😄
票据的经济功能 🔥
| 功能 | 含义 |
| 💳 支付功能 | 代替现金支付 |
| 📊 结算功能 | 相互抵销债务 |
| 🌍 汇兑功能 | 异地转移资金 |
| 🤝 信用功能 | 以票据信用进行交易 |
| 💰 融资功能 | 通过票据贴现获得资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