📂 返回

征税范围

契税 — 征税范围

根据学习记录整理
最后更新:2026-07-08

一、基本原则

契税在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时才需要缴纳。


二、特殊征税情形

以下也属契税征税范围:

情形
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权属转移
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导致权属转移

三、不包括 🔥

❌ 不征契税
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
土地经营权转移
🧠 "承包权经营权转,契税不沾边。"

四、纳税人

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——即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。

🧠 "契税买方缴,承受人是纳税。"

五、计税依据

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

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、构筑物等一起转让的 → 按应交付的总价款为计税依据。

土地使用权出让

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计税依据包括:

项目
土地出让金
土地补偿费
安置补助费
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
征收补偿费
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
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付货币及实物
🧠 "土地出让,所有给的都要算——钱、物、补偿一个不少。"

房屋附属设施

情形计税依据税率
与房屋同一不动产单元应交付总价款同房屋税率
与房屋不同不动产单元成交价格单独适用

六、征收管理

先税后证: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申报缴纳契税。

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 →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日内申报缴纳。


🔗 相关笔记

  • _索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