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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合同

经济法 — 建设工程合同

根据学习记录整理
最后更新:2026-07-16

一、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🔥

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→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。

❌ 不得分包给他人。

二、质量鉴定期间 🔥

竣工前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→ 鉴定合格的:

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。
🧠 "主体必须自己干,质量鉴定合格算顺延。"

三、竣工日期的确定 🔥

情形竣工日期
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
承包人已提交报告,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
未经竣工验收,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
🧠 "正常验收合格日,拖延按提交日,擅自用按占有日。"

四、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 🔥

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:

主张法院
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为由主张权利❌ 不支持
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✅ 承包人仍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
🧠 "擅自用后别喊质量差,但地基和主体结构跑不了。"

五、垫资及其利息 🔥

情形处理
有约定垫资+利息✅ 按约定返还(利息≤同类贷款利率/LPR)
没有约定垫资工程欠款处理
没有约定垫资利息❌ 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
🧠 "垫资没约定算欠款,利息没约定不给。"

垫资 vs 工程欠款对比 🔥

垫资工程欠款
未约定利息❌ 不给利息✅ 按同期同类贷款/LPR计
约定了利息✅ 按约定(上限=同类贷款/LPR)✅ 按约定(无上限
🧠 "垫资没息不给,工程欠款没息也得给;垫资有息限上限,工程欠款不限。"

六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🔥

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→ 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。

⚠️ 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!

优先受偿的范围

项目是否优先
工程价款本身✅ 优先
逾期利息❌ 不优先
违约金❌ 不优先
损害赔偿金❌ 不优先

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 🔥🔥

背诵: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 + 已支付全部价款 → 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及其他债权。
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 → 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同样优先。
优先顺序主体
🥇付全款的居住商品房消费者
🥈承包人工程价款
🥉抵押权
4其他债权
🧠 "买房住的付全款,比工程款还优先!"

七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🔥

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,最长不超过18个月

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。
🧠 "工程款优先权,最长18个月,过期作废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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