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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约与承诺

经济法 — 要约与承诺的撤回/撤销/迟到/延迟

根据学习记录整理
最后更新:2026-07-29

一、要约撤回 vs 撤销 🔥

维度撤回撤销
时间要约到达前同时到达要约生效后承诺前
效果要约不生效已生效→归于无效
限制❌ 无限制✅ 两种情形不可撤销

🔥 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(民法典第476条)

No.情形举例
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"此报价15日内有效"
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,且已为履约做了合理准备已开始备料/采购/签约
🧠 "撤回=未到先拦,撤销=到了再废;撤回不限,撤销怕承诺期和人家的准备。"

📖 民法典第475条(撤回)+ 第476条(撤销)+ 第477条(撤回时间)


二、承诺迟到 vs 承诺延迟 🔥

维度❶ 迟到(逾期承诺)❷ 延迟(传递迟延)
原因受要约人发出晚了发出及时,传递途中耽误
原则= 新要约= 有效承诺
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→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→无效

🔥 考试坑 — 两个例外规则正好相反!

默认例外(要通知)
迟到=新要约(无效)要约人接受通知→才有效(救一下)
延迟=有效承诺要约人不接受通知→才无效(杀一下)
🧠 "迟到活该当新约,延迟无辜仍有效;通知规则正相反,一个救来一个杀。"

三、要约生效时间 vs 承诺期限起算 🔥

通讯方式要约生效时间承诺期限起算时间
信件/电报到达相对人时①信件载明的日期 ②未载明→信封邮戳日期
电话/传真/电邮等即时到达相对人时到达相对人时(同上)
🧠 "信件的承诺期限看信上日期,不管啥时候收到的;即时通讯看到达。"

⚠️ 信件陷阱:信上写的日期(6月1日)可能远早于你收到的日期(6月5日),承诺期从6月1日就开始跑了!

📖 民法典第474条(生效)+ 第481条(起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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