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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vs约定事项

经济法 — 合伙企业:法定 vs 约定事项

根据学习记录整理
最后更新:2026-07-16

一、法定事项(约定不得抵触)🔥

序号事项
普通合伙人出质 →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
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相竞争业务
普通合伙绝对不得约定全部分配/全部亏损归部分人
国有独资/国企/上市公司/公益单位 →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
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
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,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不对外

二、先约定后法定(可约定排除)🔥

"名地不动知担人"——除非协议另有约定,须经全体一致同意:
序号事项
改变名称
改变经营范围、主要经营场所
处分不动产
转让/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
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
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

三、其他先约定后法定事项

合伙协议未约定时,须经全体一致同意:

序号事项
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
新合伙人入伙
普通⇄有限合伙人性质转变
普通合伙人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

四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🔥

默认允许/禁止,但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:
序号事项默认规则
LP与本企业交易✅ 可以
LP从事相竞争业务✅ 可以
LP出质财产份额✅ 可以
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❌ 不得
以上①②③默认可、④默认不可,均可通过协议反转。
🧠 "有限交易竞争出质都可,全肥不行除非约定。"

五、兜底表决规则 🔥

合伙协议未约定/约定不明 + 法律无特别规定时:

一人一票 +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。
🧠 "啥都没说就一人一票过半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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